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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個人破產首例,欠75萬債無法償還,破產申請法院批了

    全國個人破產首例,欠75萬債無法償還,破產申請法院批了

    據羊城晚報報道,深圳市民梁某於19日上午11時許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法院批准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今年3月實施以來,中國境內第一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件。據了解,該《條例》為中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記者了解到,在廣東省高院的指導支持下,深圳中院打造「深破繭」——全國首個個人破產綜合應用系統。截至7月16日,該系統共收到615件個人破產申請,債務人職業構成多樣,債務多為複合型,金融債權佔比較高。

    創業失敗無法還債

    2018年6月起,梁某與前同事一起創業,希望開發出具有創新專利的藍牙耳機產品。一年後,他帶着開發好的產品參加展會,但結果並不理想。

    2020年春節,產品完成重新研發設計,卻遭遇疫情,梁某自認為有創意的產品可以贏得今後的市場,就繼續投入研發,同時增加了額温槍的開發。

    然而,產品準備好之後,卻沒有找到銷售渠道,沒有客户資源,只好以單賣配件的方式出售給其他商家。

    2020年9月,創業公司再也撐不下去了。有技術,卻沒有資金,更不懂市場運營,外加疫情影響,梁某的創業之路以失敗告終。

    值得注意的是,創業期間,梁某分別向13家銀行、網貸公司借貸了運營資金,債務總額約75萬元。今年3月10日,無法償還借款的梁某選擇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

    4月底,梁某變更個人破產類型申請,將申請個人破產申請清算變更為申請重整。該申請於5月中旬獲深圳中院受理。

    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顯示,未來三年,梁某夫妻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產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承諾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

    根據測算,梁某夫妻現階段每個月淨收入約為2.9萬元,扣除每月需支出的合理費用7700元,每月可供清償債務的收入為2.13萬元,經過三年的償還,最終償還約75萬元的所欠債務本金,同時不需償還利息、滯納金等。

    同時,如果梁某不能按照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某表示,申請個人破產前,他最多時一天接七八個催債電話,精神壓力非常大。「現在沒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錢儘快還清。」

    個人破產製度:從立法到司法運行

    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中國境內第一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件。

    事實上,早在2006年,中國就頒佈了《破產法》,但這隻能算是「半部破產法「,因為僅涉及法人企業破產,事業單位、合夥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產不在法規範圍內。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既可以通過炒房炒股、創業等經濟活動實現財富的增加,也面臨財富盡失甚至背上鉅額負債的風險。

    為了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翻身」機會,也為了不讓個人債權人的債務變成壞賬,2019年開始,個人破產製度被多方提及。

    2019年10月,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平陽順利辦結。法院在通報中稱,債務人蔡某由於沒有清償能力,214萬餘元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償3.2萬餘元。

    然而,温州這個「首例」,本質上只能算是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意減免債務的行為,並沒有法律依據。直至2020年8月,深圳市正式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才成為個人破產製度真正意義上的首次立法。

    今年3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標誌着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在深圳合流並行,深圳成為破產製度綜合試點的第一試驗田。同時,深圳中院「破繭」個人破產綜合應用系統也正式上線運行。

    根據深圳中院披露,系統上線首月,該院就收到260件個人破產申請,其中:申請破產清算235件,申請重整17件,申請和解8件。

    其中,梁某正是這260人中的一員,他也符合申請破產人群的大部分特徵:

    一是,年齡主要分佈在30歲至50歲;

    二是,多數債務人在陷入困境後仍在工作、努力還債;

    三是,債務涵蓋信用卡、銀行借款、網貸等多類型;

    四是,相較企業破產的債務規模,個人破產債務規模較小。

    最新數據則顯示,截至7月16日,深圳中院收到615宗個人破產申請。經過前期篩選、面談輔導、材料複核,進入立案審查的30宗申請中,已經正式受理了7宗,梁某破產重整案正是其中之一。進入立案審查的申請中,有5宗債務人撤回了申請,2宗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個人破產≠縱容老賴

    梁某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結,也標誌着中國個人破產製度真正進入司法運行階段。

    但與此同時,不少人仍擔心個人破產製度的實行會成為債務人的保護傘,導致債權人的利益無從保證。

    這就要求個人破產製度必須和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以及個人財產統計制度相結合。為消除外界顧慮,《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制定了一系列的標準,從而防止惡意逃債行為的發生。

    據了解,《條例》對個人破產的申請條件予以明確,必須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申請,而且債務人要自願提出申請,法院要作嚴格審查。

    整體來看,《條例》以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為立法目的,保護的是誠實但在生產經營、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債務人。而倡導誠信、鼓勵創業創新、保護市場主體,是貫穿《條例》的一根主線,也是法院審查、審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基本標準。

    據深圳中院披露,目前個人破產申請中有兩方面問題比較突出:

    一是大量申請中存在申報不全、怠於申報、甚至未如實申報的情況;

    二是部分申請人存在僥倖心理,對奢侈消費、過度投機、過度舉債引起的債務也提出申請。

    深圳中院強調,如果債務人不如實申報或者選擇性申報債務、財產,甚至故意以個人名義申報其與他人混同的債務、向他人轉移財產後申請破產的,希望矇混過關或者故意欺詐的,即使經過了材料審查予以立案,還將經歷破產訊息公示、法官審查、管理人調查、債權人會議、免責考察等多個法律環節,甚至在獲得免責裁定之後,一經發現,法院都將嚴格依照《條例》視階段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申請、不予免責或者撤銷免責的裁定,並嚴格追究破產欺詐的法律責任。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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