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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明:個人訊息與隱私為何需要區別保護?

    王利明:個人訊息與隱私為何需要區別保護?

    隱私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主要是通過《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規則予以保護,並輔之以相應的單行法和司法解釋,形成周延的保護。對於個人訊息而言,由於對此種權益的保護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完全通過私法的保護是不全面的,其中涉及公法的管理性規範,需要公法上的協同。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集公法規範與私法規範於一體、全面保護個人訊息的法律。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個人訊息保護法》,並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個人訊息保護法》是中國第一部系統、全面保護個人訊息的專門性法律,其在性質上屬於公法、私法的組合。但就《個人訊息保護法》的內容而言,大多是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就民事規範而言,《個人訊息保護法》和民法典之間的關係就是特別法與基礎法的關係,或者說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個人訊息與隱私確實存在交叉重合關係。《民法典》在第1032條關於隱私概念的規定中,已經明確提出了私密訊息的概念,並將其作為隱私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個人訊息保護法》第二章專門規定了敏感訊息處理的特殊規則,其實,敏感訊息大多屬於私密訊息。雖然如此,個人訊息不同於隱私,需要通過特別立法予以規範和保護。

    二者的範圍並非完全等同。依據《民法典》第1032條第2款,「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訊息。」除私密訊息涉及敏感個人訊息以外,其他類型的隱私不涉及個人訊息。即使就部分敏感個人訊息而言,權利人可能出於特定的目的而願意公開,或已經進行了公開。這些訊息可能已經不再構成隱私,但仍然屬於敏感個人訊息。

    個人訊息具有集合性。隱私通常很難具有集合性,其本身是單個主體享有的權益。基於人權保護的原因,許多國家將隱私作為基本人權對待,故一般不允許將隱私作集合化處理。而個人訊息通常可以集合在一起形成數據,無論是匿名化還是非匿名化處理,個人訊息都可成為數據。這就決定了個人訊息與大數據的關聯非常密切。從全球範圍來看,許多法律文件均採用的是個人數據權的表述,且這一術語的使用已基本在歐盟層面的立法中達成了一致。故對於個人訊息也要強調數據的流通與共享,因此,也會出現對個人訊息的匿名化處理,此時會形成純粹的數據。

    個人訊息具有可利用性。與數據具有流通價值不同,隱私原則上不能利用,即使實踐中已經產生了利用隱私的情況,但利用範圍極其狹窄,並且一般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隱私權更強調私密性,故隱私權規則對隱私的保護程度要更強。而對於個人訊息而言,法律對於其保護與應用是並重的,既強調保護,也要注重利用和流通,故在個人訊息保護的場合利益權衡的空間要大得多。所以,對個人訊息的規範,法律要注重規範的收集、利用、儲存等處理行為。《民法典》第993條的規定中,有關人格權的商業化利用刻意未將隱私權納入,因此,原則上隱私權不得進行商業化利用。

    個人訊息具有自動處理性。隱私通常不涉及大規模處理的問題,侵犯隱私通常具有個別性。現代社會中,為了社會組織、運行與管理現代化,個人訊息的大規模收集和自動處理是必須的,而社會的良序運行不以隱私的收集與自動化處理為必要。這種個人訊息的自動化處理又可能會出現算法歧視、算法黑箱、網絡畫像的濫用等問題。有的企業採集、獲取消費者的瀏覽偏好、消費習慣等訊息,利用大數據分析、用户畫像等方式,向消費者推送相關訊息,支配甚至誤導消費者。

    此類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平交易,因此,《個人訊息保護法》第24條規定,利用個人訊息進行自動化決策,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訊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這就明確規定了禁止「大數據殺熟」。但隱私在一般情形下不具有上述特點,對其處理一般具有個別性和非自動處理性。故對隱私的保護需要行政介入的程度相較個人訊息更小。

    個人訊息泄露的程序法應對具有特殊性。由於個人訊息往往以集合的方式出現,一旦其泄露可能會涉及大規模侵權問題,因而需要進行特殊的訴訟制度與行政的介入來處理。正是由於個人訊息具有規模性,所以個人訊息的訴訟可能會採取集體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也可以通過公益訴訟方式解決個人訴訟動因不足的問題,中國《個人訊息保護法》第71條專門規定了公益訴訟。

    總之,由於個人訊息具有上述特殊性,難以在單一部門法中完全實現,故需要民法與行政法的結合來進行保護,這就產生了《個人訊息保護法》,它在本質上屬於領域立法。雖然隱私與個人訊息天然具有重合性,但是,這兩者具有明顯的區別,《民法典》和《個人訊息保護法》對它們進行了明確的規則界分,設置了不同的保護規則,並在適用中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正確理解並適用隱私權和個人訊息的規則界分,對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王利明為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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