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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交所就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 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及買賣

    聯交所就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 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及買賣

    聯交所公布,今日(17日)起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為期45日,至10月31日為止。

    聯交所指,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3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元。投資者資格方面,SPAC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即機構專業投資者,及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港元的個人投資者(非機構專業投資者)。

    SPAC是一種空殼公司,上市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上市後一段預設期限內收購目標公司(SPAC併購目標)的業務。(港交所圖片)

    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1)進行SPAC併購交易前的建議

    投資者的資格: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SPAC併購交易後買賣繼承公司2的股份將不受此限;

    SPAC發起人: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攤薄上限: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另外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及

    集資規模: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元。

    2)有關SPAC併購交易的建議

    應用新上市規定: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

    獨立第三方投資:這項為強制性規定,獨立第三方投資須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驗證繼承公司的估值;

    股東投票表決:SPAC併購交易須經SPAC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作實,但不包括SPAC發起人及其他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及

    股份贖回選項:在下列情況發生前,SPAC必須先給予股東贖回股份的選項:進行SPAC併購交易、SPAC發起人有變動、以及物色合適的SPAC併購目標的期限延長。

    3)清盤及除牌

    向股東退還資金: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SPAC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SPAC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和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後聯交所會將SPAC除牌。

    港交所於引入SPAC上市機制的建議中,增設保障措施,確保SPAC發起人具備豐富的經驗及良好的聲譽,並且以優質SPAC併購為目標。(資料圖片)

    陳翊庭:提供另一IPO渠道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港交所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機制,力求在適當的投資者保障、市場質素與市場吸引力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深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為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

    她又指,港交所致力維持上市公司的質素及穩定的交投量,保障香港市場的聲譽。因此在今次引入SPAC上市機制的建議中增設保障措施,確保SPAC發起人具備豐富的經驗及良好的聲譽,並且以優質SPAC併購為目標。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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