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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交所引入SPAC正式提上日程,與美股有何不同?

    港交所引入SPAC正式提上日程,與美股有何不同?

    香港如期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9月17日晚,香港交易所正式就推行「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
    當前,隨着中資VIE赴海外上市遭到更嚴格的監管,並且有更多中概股回歸港股的可能性。港股SPAC整體來看其實也是對退出路徑的另一個補充。

    9月17日,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在香港推行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

    業內人士認為,相比於美國的SPAC制度,中國香港版的SPAC制度要更保守一些,這也體現出探索中的新上市制度對於投資者的保護作用。

    SPAC首發募集資金至少10億港元

    SPAC即「特殊目的併購公司」,在美國被稱為「空白支票公司」(Blank Check Company)的衍生形式,該公司的成立沒有任何商業目的或承諾,只是為某些未來未定義的對象募集資金。

    SPAC由最初的發起人組成,目的是通過IPO籌集資金,然後將其用於購買現有業務。在SPAC 的IPO中籌集的資金必須存放在計息信託賬户中,直到確定合適的目標企業為止。然後,該資金只能用於為目標企業的收購提供資金。

    SPAC本身需在有限的時間內確定目標並完成收購,通常為IPO後18到24個月之間。如果SPAC無法在適用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收購,則IPO中籌集的資金將有資金附帶利息返還給投資者。

    聯交所就有關SPAC的建議,以及為落實相關建議而訂立的《上市規則》條文擬稿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由17日起為期45日,至2021年10月31日為止。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香港交易所作為亞洲領先的全球新股市場,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機制,力求在適當的投資者保障、市場質素與市場吸引力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為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

    數據顯示,美國上市SPAC的首次公開發售集資額於去年大幅上升,由2019年的136億美元升至2020年的834億美元。於2021年上半年,美國上市SPAC新股共358只,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達1110億美元,已超過2020年全年數字。

    港交所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與美國的證券交易所競逐爭取來自大中華及東南亞地區公司的上市。 於過去三年,共有12家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透過SPAC併購交易於美國上市。

    港交所指出,此舉是為了讓香港維持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吸引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於香港上市,否則這些公司可能會透過SPAC併購交易於其他地方上市。

    截至2021年7月13日,有25家總部位於大中華區的SPAC在美國上市,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共約42億美元(331億港元),當中20只的總部設於香港,五隻的總部設於內地。此外,亦有數家總部不在這些地點的SPAC是以大中華區為業務重心。

    港版SPAC需要什麼樣的參與者?諮詢文件指出,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SPAC併購交易後買賣繼承公司的股份將不受此限。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攤薄上限方面,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另外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此外,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

    此外,對於SPAC交易港交所的諮詢文件中也有規定。應用新上市規定,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獨立第三方投資方面,強制性規定,獨立第三方投資須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驗證繼承公司的估值。

    值得留意的的是,諮詢文件指出,下列情況發生前,SPAC必須先給予股東贖回股份的選項:進行SPAC併購交易、SPAC發起人有變動、以及物色合適的SPAC併購目標的期限延長。

    此外,退市除牌方面,諮詢文件文件中也有規定。即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SPAC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SPAC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和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後聯交所會將SPAC除牌。

    和美版SPAC有何區別?

    美國是SPAC的最早發起地。

    富途研究團隊認為,整體來看,港交所的SPAC和美國的SPAC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港交所諮詢文件的建議規則比美國要嚴格。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上市規模要求更高。港交所建議,赴港SPAC上市籌資規模至少為10億港元(約合1.3億美元),而美國納斯達克資本市場的最低市值要求為5000萬美元,紐交所為1億美元。從上市門檻來看,港交所的要求更高。

    第二,發起人與投資者資格更嚴。港交所建議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必須有至少一名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此外,港交所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港交所還建議SPAC須將SPAC股份及SPAC權證各自分發予至少75名專業投資者,當中須有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而美國證監會並無此方面的限制。

    第三,SPAC普通股、認股權證方面有區別。交易安排方面,港交所首次發售日期起,SPAC股份及SPAC權證可分開買賣,並透過若干額外措施減低與買賣SPAC權證有關的波動風險。而美國SPAC的普通股、認股權證一般在SPAC上市後的52天內進行拆分。

    第四,SPAC併購交易引入強制外來獨立PIPE投資。

    港交所表示,SPAC繼承公司將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港股SPAC引入了強制外來獨立PIPE(上市後私募投資)投資,有關投資須符合相關條件。

    一方面, 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25%(或至少15%,若繼承公司於上市的預期市值超過15億港元);以及使至少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資產總值或基金規模至少達10億港元)於繼承公司上市之日實益擁有繼承公司至少5%的已發行股份。美國證監會無明確限制。

    富途研究團隊人士表示,與傳統IPO相比,SPAC上市模式顯然有一定的優勢。在經驗豐富的合作伙伴的指導下,SPAC可以為企業提供更快的上市速度。SPAC與傳統IPO的區別包括公司的市場適應性,賣方的經濟性,以及執行風險(較低)等,而其中核心的一點就是更容易獲得資金。

    目前而言,港交所已成為眾多企業上市的重要目的地,公開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港股IPO募資逾2000億港元,位居全球第三(僅次於納斯達克和紐交所)。如果香港監管部門能在未來適時推出該制度,預計將會「後發先至」,吸引更多的中資企業赴港上市,香港金融中心的競爭力也有望進一步提升。

    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表示,SPAC將極大簡化在香港上市的時間流程,但是具體操作上仍然設置了很完善的財務、法律和業務等方面的檢視要求,對保證通過SPAC完成上市的企業基本資質具有明確標準,同時對投資者參與SPAC也進行規範、減少了其中的炒作風險。可以更好推動港交所對上市企業提供更豐富更靈活更簡便的服務。

    「相比美股的SPAC,在投資者、發起人等方面的條件要更保守,為了防範人為炒作製造的風險,偏向保護中小投資者。」沈萌說道,SPAC不是降低條件,而是縮短流程,減少時間成本,而且SPAC是先融資上市,所以在上市成功率和融資規模上的不確定性減少。

    匯生國際融資總裁黃立衝表示,「港交所發布的SPAC條件和美股還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是條件較高,另外一方面是可操作難度比較高,基本上是按照IPO的規則來要求。」

    他表示,美股的SPAC給了發行人很多優惠條件和好處,使得發行人有動力來進行發行,潛在的獲益機會比較多。相對應,從本次諮詢文件中可以觀察,香港給發行人的好處相對較少。

    「本次香港是隻有機構投資者可以認購,美國市場就包含了散户。專業投資人基本上不會對這個感興趣,因為他們的選擇非常多,只有散户投資人才有比較大的興趣,因為他們的選擇少。「

    黃立衝還表示,這只是一個徵求意見稿,後面也有可能針對反饋內容進行調整,未來還需要看具體落地之後的情況。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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