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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紫幕後公司造假1個億!會計師事務所被罰835萬

    楊紫幕後公司造假1個億!會計師事務所被罰835萬

    近日,歡瑞世紀公告稱,最大的單一股東歡瑞聯合已經就訴訟事項與質權人方正證券達成和解。

    2017年2月,歡瑞聯合將其持有的歡瑞世紀1.06億股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融資,期限3年,因逾期未能還款,共有6.4億本息糾紛。如今與質權人達成和解,意味着緩解了歡瑞聯合所持股份的強平風險。

    在此之前,歡瑞世紀剛剛完成了實控人變更。

    歡瑞世紀如今的局面很大程度是受此前財務造假被罰影響。

    楊冪、李易峰都曾是其旗下的藝人,而現在的楊紫也是其旗下的藝人。楊紫與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沒有關聯,但星途可能會受到公司這些負面新聞的牽連,更別提財務造假也暴露出公司內部管理的混亂……

    歡瑞世紀造假超1億元,被頂格處罰!罰款60萬…

    2014年,根據證監會的調查,為了完成借殼上市,歡瑞世紀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連續四年未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數據,導致歡公司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

    調查顯示,2016年通過借殼上市的歡瑞影視,在2013年至2016年連續通過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收、虛構收回應收款項少計提壞賬準備、推遲計提應收款項壞賬準備等手段虛增利潤,導致重組方案和借殼後的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而業績造假的目的直指做高重組標的估值。

    具體來看,歡瑞世紀影視財務造假套路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業收入。具體來看,2013年,歡瑞影視電視劇《古劍奇譚》《微時代之戀》的版權轉讓收入、發行收入存在提前確認收入情況,當年虛增營業收入6939.62萬元;2014年,因同樣問題虛增營業收入2789.43萬元(涉及電視劇《少年四大名捕》)。

    2.虛構收回應收款項存在少計提壞賬準備。歡瑞影視虛構收回應收款項2550萬元,造成2015年年報少計提壞賬準備425萬元。2016年,同樣虛構收回上海軒敍應收賬款1700萬元,造成2016年半年報少計提壞賬準備467.5萬元。

    3.推遲計提應收款項壞賬準備。造成2013年少計提壞賬準備5.2萬元,2014年少計提壞賬準備20.8萬元,2015年少計提壞賬準備234萬元。

    4.公司存在連續多年違規資金佔用情況。歡瑞影視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歡瑞影視資金的情況未進行披露,涉及數千萬元。

    其中明星李易峰也牽扯其中。處罰決定書顯示,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時任歡瑞影視董事長陳援、時任歡瑞影視董事、總經理鍾君豔、歡瑞文化在重組交易前後均與歡瑞影視和歡瑞世紀構成關聯關係。

    鍾君豔及歡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藝人李某某借款事項,從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佔用歡瑞影視資金1800萬元。

    而多個官方訊息顯示,行政處罰書中的上述「李某某」即李易峰。

    歡瑞世紀公告曾顯示,李易峰曾在2015年2月份向影視公司借1800萬,用於購置房產,李易峰已於2017年元月份向影視公司歸還了這筆借款。

    對歡瑞世紀的頂格處罰終於來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對歡瑞影視及其相關負責人做出處罰,共計280萬元。其中歡瑞影視處以60萬元罰款,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的財務總監被罰款60萬元。

    行政處罰中表明,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

    一、責令歡瑞影視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陳某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30萬元;

    三、對鍾某某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30萬元;

    四、對張某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歡瑞文化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六、對王某某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因出具標準無意見報告,事務所被罰沒835萬

    知名影視公司「歡瑞世紀」造假數額總計高達1億元,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被罰沒835萬!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興華所本次項目合計收費258萬元(扣除2012年度審計費用49.17萬元後為208.83萬元),簽字註冊會計師為鄒XX和賈XX。

    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歡瑞影視2013年因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業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業收入27,894,339.63元。興華所在將收入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和可能存在提前確認收入風險的情況下,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繼而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未能發現歡瑞影視2013年、2014年提前確認銷售收入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相關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情況說明、《業務約定書》及《補充協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審計存在固有限制,興華所在實際執行審計的過程中獲取了相應合同,也關注了合同生效時間,只是基於合理職業判斷,合同生效時間並非是確認銷售收入時間的關鍵依據,並實施了函證及訪談程序。因此,興華所保持了職業懷疑,已勤勉盡責。

    第二,歡瑞影視財務報表批准報出事項不屬於興華所法定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且財務報表批准報出事項不具有重大性,即便審計報告所記載有誤,興華所也不需要為此負責,不構成虛假陳述。

    第三,沒收業務收入的金額需要調整。

    第四,派出機構僅對轄區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行政處罰。歡瑞影視註冊地為浙江,興華所註冊地為北京,均不屬於重慶證監局管轄範圍。重慶證監局對興華所調查及處罰沒有法定依據。綜上,當事人請求免予處罰。

    經複核後,當事部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適當,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一,興華所在執行審計工作過程中,雖然在風險評估時將收入評估為「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將「收入可能存在提前確認」作為特別風險,但在確認銷售收入審計過程中,在收集的相關銷售合同存在明顯問題的情況下,未保持合理的職業判斷和職業懷疑,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來核實收入確認的時點是否準確。興華所進行的審計工作未能提供審計準則所要求的合理保證,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審計報告有虛假記載。

    第二,興華所對財務報表批准報出事項做虛假記載,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四十條等規定。

    第三,審計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本次重組審計業務收入為258萬元。考慮到2012年不在歡瑞影視最終實施重組事項時的報告期內,將2012年度審計業務收入49.17萬元扣除。

    第四,本案的違法行為發生在重慶,屬於重慶證監局管轄範圍。興華所與歡瑞影視簽訂的《補充協議》及相關人員訊問筆錄等證據顯示,興華所及項目簽字註冊會計師均明確知曉其為歡瑞影視提供審計服務是為了歡瑞影視重組重慶轄區上市公司歡瑞世紀。且興華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通過重慶轄區的上市公司歡瑞世紀對外披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興華所改正,沒收審計業務收入208.83萬元,並處以626.49萬元罰款;

    二、對註冊會計師鄒某某和賈某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事件引發會計人討論:踢假球的更該罰?還是裁判更該罰?

    很多人都注意到,在這次重大財務造假事件中,上市企業罰款60萬元,而當事事務所卻被罰沒835萬元,差距過大!

    有些人表示非常不理解!表示這樣的處罰無異於「一場假球,放了球員,抓了裁判。」

    還有人認為,雖然會計師也有責任,但是現在事務所也很難辦。底稿一年比一年厚,還是很難查實數據。

    另一些人認為,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審計這一行就是要確保報表的可信度,錯了該罰。

    會計人則表示,不要甩鍋給會計。會計不應該是背鍋俠……

    實際上,歡瑞世紀由於財務造假在新證券法之前,因此60萬已經是頂格處罰了。

    2020年3月,新證券法開始施行。新法條將處罰上限從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相關主體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在2005年版的《證券法》之下,即使財務造假超1億,也僅能罰60萬。

    而對於事務所的處罰,則根據業務收入變化,相對來源金額更高。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1、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

    2、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3、並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對於興華所在本次案件中的情況,審計業務收入208.83萬元,並處以3倍罰款,共計626.49萬元罰款;整體金額確實遠高於財務造假上市公司。

    好在新證券法開始實行,未來違法公司將最高獲得1000萬元處罰並承擔賠償,相信能夠讓更多財務造假企業得到嚴懲。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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