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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奇帆:平台應把數據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原始數據生產者

    黃奇帆:平台應把數據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原始數據生產者

    10月22日至24日,2021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在上海舉辦,本屆峰會由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主辦,聚焦綠色金融、金融開放、資產管理、金融科技四大主題。

    在主題為「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效率、穩定與公平」的全體大會上,復旦大學特聘教授、重慶市原市長黃奇帆在2021外灘金融峰會上表示,數據是一個國家的新型基礎性資源,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人民生活產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響,這意味着任何主體對數據的非法收集、傳輸、使用都可能構成對國家核心利益的侵害。

    黃奇帆表示,各類數據活動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它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當歸屬於國家,內部的任何數據活動都應該遵循國家數據安全法規。國家可以成立中央數據部門對國內的數據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在確立總的管理規則後,主要城市可以設立定點數據交易所,類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會城市、地級市不能設立。同時基於人工智能和區塊鏈技術建立數據可追溯系統,對數據無論是交易、使用、財產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過程,並且保證是不可更改的,從而保證數據交易安全有序。

    黃奇帆指出,作為擁有大量個人數據的平台,應當將數據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數據的生產者。網路平台採集了個人數據形成了產品和服務,這個過程中,個人扮演了「數據貢獻者」的角色,平台將個人數據進行了二次加工,在這個過程中也付出了人力、物力、財力,最終呈現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是兩者的共同創造,所以理論上隨之產生的收益應當分配給參與生產環節的各相關者,不應由任何一方獨享全部收益,這樣有違公平原則。

    黃奇帆認為數據的定價一定是市場化的,要發揮市場在數據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由交易雙方根據數據的價值協商確定它的價格。他提到,「原始數據生產者與兩次加工者都應當享有分配權,數據財產權的分配比例,應當大致模仿知識產權的分配模式。」

    他舉了美國拜杜法案的例子,美國拜杜法案中,知識產權收益1/3歸投資者,1/3歸發明者,1/3歸轉化形成效益的轉化機構。黃奇帆認為,拜杜法案的邏輯在數據交易方面同樣適用。「作為擁有大量數據的平台也應該將數據交易的20%或者30%返還給數據的生產者。」

    數據作為和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一樣的生產要素,在數字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的過程中,地位愈發凸顯。「數據如果不進行分類,就會出現『黃金』和『垃圾』一起賣的情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釐清數據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則、交易規範、交易產品,健全數據市場發展機制,將帶動國內數據交易產業鏈蓬勃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10月20日,《上海市數據條例(草案)》正式結束公開徵求意見,上海將按照國家要求在浦東新區設立數據交易所,作為數據資產交易的平台。

    數據如何定價比較合理?

    與其他各類生產要素不同,當前,數據的產權問題仍未解決。

    黃奇帆認為,數據涉及到五項基本權利:管轄權、交易權、所有權、使用權、財產分配權,各類主體基於自身在數據交易環節中的位置來行使相應權利。

    「數據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由國家所有。任何主體對數據的非法收集、傳輸、使用都可能構成對國家核心利益的侵害。」黃奇帆稱。

    黃奇帆認為,國家可成立中央數據部門對國內的數據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在確立總的管理規則後,主要城市可以設立定點數據交易所,類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會城市、地級市不能設立。同時,基於人工智能和區塊鏈技術建立數據可追溯系統,對數據無論是交易、使用、財產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過程,並且保證是不可更改的,從而保證數據交易安全有序。

    數字經濟時代,個人的基本訊息和基於自身行為產生的各種數據,個人理應享有所有權。但由於個人數據需要參與到各類網絡雙邊交易中,在平台上經過加工處理成了訊息、知識,對於交易雙方才有意義。

    黃奇帆認為,當某個平台把碎片化的價值不高的數據加工成有方向、有意義的數據,這個平台一般應該擁有所有權。因此,雙邊交易中產生的數據,關係到參與各方,數據產權原則上應當共有。基於數據所有權的共有原則,平台不能基於強勢地位進行大數據殺熟,也不能未經個人同意將個人數據轉讓給其他主體。

    談及數據轉讓後的數據使用權(使用指定數據的權利),黃奇帆認為,由於數據能夠低成本複製,在使用過程中一般也不會造成數據的損耗和數據質量的下降,反而還會因為數據的使用創造新的經濟價值,因此數據的使用權轉移是一件多方共贏的行為。

    「但數據在使用權轉移過程中,往往已經被加工成了相應的數據產品或數據服務,成為了類似於影視、音樂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不允許再轉售給他人的。與此類似,數據的使用權通常不允許轉授,數據的使用者也不能將數據轉手倒賣獲利。」黃奇帆強調。

    網路平台採集個人數據形成了產品和服務,在此過程中,個人扮演「數據貢獻者」角色,平台將個人數據進行二次加工,最終呈現的數據產品/服務是兩者共同創造。由此也引發數據如何定價比較合理的討論。

    黃奇帆認為,理論上隨之產生的收益應當分配給參與生產環節的各相關者,不應由任何一方獨享全部收益,這有違公平原則。數據的定價一定是市場化的,即發揮市場在數據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由交易的雙方根據數據的價值協商確定它的價格。

    「數據變現最終形成的收益,原始數據生產者與二次加工者都應享有分配權。數據財產權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識產權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國拜杜法案出台後,確定形成了知識產權收益1/3歸投資者,1/3歸發明者,1/3歸轉化形成效益的轉化機構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邏輯在數據交易方面同樣適用。作為擁有大量個人數據的平台,也應當將數據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數據的生產者。」黃奇帆說。

    如何做好頂層設計?

    數據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性、關鍵性、決定性的生產要素,但當前還存在着數據權屬和交易規則不明確、交易不活躍、貿易規則不統一等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理論體系。

    對此,黃奇帆建議,一是建立數據價值分類體系;二是做好數據要素市場的頂層設計;三是激活數據要素市場,建立「1+3+3」的數據產品體系。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石油」,但目前來看,數據價值分類體系在全世界都是相當落後的。

    「有的數據天然就是資產,有的數據需要加工才有價值;有的數據價值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有的數據價值存在顯而易見的時效性。這些數據往往混雜在一體,如果不進行分類,就會出現『黃金』和『垃圾』一起賣的情況。」黃奇帆說。

    黃奇帆認為,不同的主體,應基於自身對數據的理解和應用,建立適合平台自身的數據價值分類體系。實行數據分類分級也是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

    近年來,中國數據交易市場整體呈現蓬勃發展態勢。但另一方面,從國家層面缺乏統一的大數據交易規範,交易主體、標的、定價都尚處於探索階段,有必要釐清一些關鍵的原則性問題,為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在做好數據要素市場的頂層設計方面,黃奇帆建議,數據交易所必須由國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資,也可以是國有的數字化企業投資,或者在股權設計上可以採用多元化股權、混合所有制結構,但一般應該國家控股管理。國家資本控股可以保證數據安全,還能進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數據孤島,在交易中確保公平公正,杜絕灰色交易的發生。

    其次,明確數據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數據交易所是所有數據交易的樞紐。一方面,通過統一的數據交易所進行各類數據交易,可以增加數據交易的流量,提高數據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統一的數據交易所還能解決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打擊地下非法大數據交易。在這個平台上,還可以開展數據期貨、數據融資、數據抵押等衍生業務。

    當前中國數據交易平台存在活躍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況。除了當前數據交易處於起步階段外,數據交易產品、服務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

    黃奇帆認為,為了更好的激活數據要素市場,可以建立「1+3+3」的數據交易產品體系。「1」是數據,是有價值的數據;第一個「3」和數據處理中心有關,是交易數據處理中心的存儲能力、通信能力、計算能力;第二個「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統性的解決方案。

    他表示,一切數據交易的前提是要素數據化、數據要素化。各種場景要素要經過加工處理形成可觀測的數據。同時數據要發揮作用,也要統一數據標準,符合要素市場質量方面的要求。

    此外,黃奇帆認為,不僅僅是數據方面的交易,數據處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儲能力和計算能力也可作為交易標的。未來國家間數字化能力比拼的重要方面就是數據中心的數據處理能力。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數據資源越強大,國家的數字核心競爭力就越強。

    黃奇帆預計,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動下,中國將新增超過2000萬台服務器。數據處理中心如果有閒置的存儲能力、通信能力、計算能力,可以在數字交易所掛牌買賣。此外,數據處理中心的通信能力、計算能力、存儲能力的背後,還涉及到算法、人工智能、系統性的解決方案。數學家、程序員開發、優化的算法,基於大量數據形成的人工智能解決方案比如語言識別、自然語言處理,數字訊息處理的系統性解決方案、數字軟件都可以在數據交易所中進行成果的資產變現。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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