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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集團原執行董事趙景文獲刑18年 涉案金額1.91億

    中信集團原執行董事趙景文獲刑18年 涉案金額1.91億

    中信集團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涉受賄、貪污一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18日公開宣判,趙景文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處罰金320萬元人民幣。

    據中國媒體「央視新聞」9月18日報道,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趙景文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趙景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320萬元人民幣。

    趙景文於2019年2月20日被查落馬,2019年9月被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意見顯示,被告人趙景文利用擔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兼任中信生態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兼任中信旅遊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信紅河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提到,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景文先後利用擔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兼中信生態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收購、工程承攬、工作調動、職務晉升等方面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夥同他人或者單獨非法收受人民幣1.91億餘元,其中9,375萬元人民幣未取得,其個人獲取和應分得2,049萬元人民幣,實際佔有549萬元人民幣;2007年至2013年,趙景文先後利用擔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兼中信旅遊有限公司董事長、中信紅河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公款後以偽造工程合同、使用虛假票據等方式平賬,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04萬餘元。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景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鑑於趙景文在共同受賄犯罪中的主動性和主觀惡性尚不突出,實際取得賄款數額較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和部分受賄事實,其貪污犯罪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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