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5億存款被內鬼轉走 受害人起訴銀行被駁回
內地多個儲户在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的逾2.5億元人民幣存款「不翼而飛」,暗箱操作的銀行高管一審獲無期徒刑,案發後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但是法院認為銀行不用承擔任何賠付責任,涉案的儲户陷入了血本無歸的境地。
銀行「內鬼」暗箱操作
據中國新浪財經3月17日報道,2019年5月21日,一位名叫時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認她是工行南寧分行高管梁建紅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紅的授意下多次偽造大額存單,用以調換儲户真實存單,然後將儲户的錢悄悄轉走。次日,梁建紅被警方抓獲,並被工行解聘。
至此,這個由工行南寧分行原高管梁建紅一手操縱的金融大案終於浮出水面。
案發前,梁建紅是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她出生於1977年,主要負責工行南寧分行在南寧市的個人類業務,包括儲蓄存款、理財和個人貸款等。
3月11日,李思、張珊等多位受害者表示,他們均與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相識,或為前同事,或為多年好友。而梁某某與梁建紅是同學關係。經梁某某介紹,他們在梁建紅那裏辦理了高息大額存單業務,結果損失慘重。
然而,天上不會掉餡餅。這個通過工行南寧分行高管辦理,看似靠譜的高收益業務,事實上是一個陷阱。
據梁建紅到案後供述,由於家庭變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資渠道賺取更多額外收入,從2011年11月就開始找親戚朋友借錢。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約450萬元利息,她所投資項目又都處於虧損狀態,無法找到更多借款。於是產生了偽造大額存單替換銀行客户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寧中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樑某某等3名中間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户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額外支付給中間人每個月4.5%左右的收益。為順利竊取儲户存單款,梁建紅還指使下屬時某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儲户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梁建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梁建紅於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時,其罪名是涉嫌犯職務侵佔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變更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2.53億存單款即在盜竊這一項中。
梁建紅在詐騙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200多萬元未歸還;偽造金融票證方面,涉及偽造350份存單等銀行票證;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合計約35.6億元,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約1.5億元。
據統計,梁建紅共計竊取被害人李思、張珊等28人存單款約2.53億元,除去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案發後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
判決書確定的退賠責任清單顯示,這約1.2億元由梁建紅及下屬時某兩人共同退賠。
職務侵佔還是盜竊
此案最具爭議的一點在於,案涉2.53億元的大額存單款究竟是職務侵佔還是盜竊?如果定性職務侵佔,作為受害人的銀行就該賠償儲户的損失;如果定性盜竊,意味着儲户大白天在銀行被偷了。
有異議的包括梁建紅本人。她在法院辯解稱,受害者對其個人的生活、工作經歷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的總經理,存單人也是基於其身份同意了其對存單人所提的四點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辦理了存單款的轉入、取出,其認為自己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多位受害者指出,他們認為梁建紅的行為是職務侵佔行為。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通過轉賬的方式辦理大額存單後,存單裏的錢基本都是當天被直接轉至梁建紅安排的賬户。大額存單裏的錢轉到他人賬户有着種種限制,梁建紅難以單獨實現所謂的盜竊行為。
一審判決書顯示,有受害者的訴訟代理人認為,盜竊罪的犯罪特徵是秘密竊取,但從梁建紅整個犯罪過程來看,沒有秘密竊取這一特徵,無論是存單封存被調包、拿儲户身份證、取款等都是梁建紅利用其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實施。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就不可能出現存單被盜的後果,因此應定性為職務侵佔罪。
不過,一審法院南寧中院認為,梁建紅因對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資項目虧損等原因產生了製作假存單替換儲户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將儲户存單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見其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故意明顯。梁建紅、時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盜竊存單款的過程,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法院表示,在盜竊過程中,梁建紅以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的身份為掩護,並支付約定的回報及部分被害人存單到期後通過其銀行賬户將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誤以為存單款還處於被害人掌控中,真實目的是為了盜取被害人後續存單款。梁建紅雖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無法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單款,故才通過前述方式完成對被害人存單款的非法佔有,其行為並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特徵。
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還表示,梁建紅原所屬單位(工商銀行)是否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據受害者反映和判決書證實,2018年12月7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市東葛東支行,一名儲户曾拿着經梁建紅替換的假存單來辦業務,被櫃員識破系偽造後當場報警。然而,這起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梁建紅得以繼續作案半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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