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0人損失超35億!兩大集資詐騙案相繼開審,私募爆雷違約潮不斷
近日,兩大集資詐騙案相繼在上海一中院開審!
其中,黃力洪、丁淑雲等集資詐騙案,通過先後註冊成立納鴻財富等公司,以個人債權轉讓、備案基金、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為名,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共造成1000餘名被害人損失14億餘元;
「華領系」私募投資基金集資詐騙案,則通過先後成立35隻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假借私募形式,以虛假的票據收益權項目為基金投資標的,造成了700餘名被害人損失共計21.27億餘元。
過去幾年,私募基金違約潮湧現,導致不少投資者損失慘重,急需進一步構建、完善爆雷私募的風險處置機制,以保障各方合法權益。不過,投資者也警惕「高收益」和虛假宣傳等。
黃力洪等詐騙案,致1000多人損失14億
早在2020年初,納鴻財富兑付案就爆發,有媒體報道稱,納泓財富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韓寶毅失聯,公司主要部門員工全部離職,納泓財富另外一位股東黃力洪稱,監管部門已經介入。
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力洪、朱迪集資詐騙案及被告人丁淑雲、陸震峰集資詐騙案(系公訴機關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一審合併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4年11月起,黃力洪夥同任衛東(另案處理)等人先後註冊成立納鴻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海佑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佑財富(上海)投資有限公司、海佑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以個人債權轉讓、備案基金、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為名,通過在全國各地設立的線下門店及線上APP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並通過關聯公司、個人賬户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歸集、佔用。
2018年初至2019年8月,黃力洪明知資不抵債、兑付資金存在缺口的情況下,還夥同韓寶毅(另案處理)、被告人朱迪等人通過虛構項目標的、資金用途等方式募集資金,用於兑付前期投資人本息、公司運營、歸還借款等。
被告人丁淑雲、陸震峰作為財務主管人員,根據黃力洪等人的指令,參與非法募集資金並負責資金劃轉。至案發,共造成1000餘名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人民幣14億餘元,即人均損失達14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力洪、朱迪、丁淑雲、陸震峰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丁淑雲、陸震峰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陸震峰具有自首情節。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各辯護人針對被告人的行為定性、犯罪金額認定、主從犯的區分以及自首情節認定等問題發表了相應意見,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願意積極退贓。被告人家屬、被害人等30餘人旁聽了庭審。據悉,合議庭將在評議後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
700多人踩雷「華領系」詐騙案,合計損失21.27億
另一則集資詐騙案則於2021年7月28日在上海一中院開審,為「華領系」私募投資基金集資詐騙案。
2013年至2015年,孫祺成立上海華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備案訊息顯示,華領公司的註冊資本1億元,註冊類型為其他類私募。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華領公司先後成立「華領澤銀穩健」系列和「華領定製」系列共計35隻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假借私募投資基金的形式,以虛假的票據收益權項目為基金投資標的,及由孫祺將從基金優先級投資中套取的資金虛設劣後級投資方式,欺騙社會公眾,對外公開募集資金,累計向1400餘人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90.17億餘元。
其後,孫祺通過指使他人偽造票據收益權轉讓協議等方式,將基金資金套取到其實際控制的上海花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用於兑付前期投資人本息、公司運營、個人揮霍等,僅少量資金用於對外放貸等經營活動。至案發,造成700餘名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21.27億餘元,即人均損失達304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業協會顯示,該機構於2018年12月24日被上海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2019年9月3日被上海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華領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被告人家屬、被害人代表等共計50餘人旁聽了庭審。據悉,合議庭將在評議後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
私募爆雷違約潮不斷,警惕「高收益」和虛假宣傳
過去幾年,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或違約潮湧現,導致不少投資者損失慘重。
爆雷私募通常存在較為嚴重的違法違規問題或者在基金財產的管理、運作過程中出現重大風險,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約定實現正常的兑付以及清算、退出。
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劉新宇此前表示,私募基金髮生爆雷事件後,其通常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甚至可能出現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聯、投資人聚眾非理性維權等情形,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穩定。
在此形勢下,急需進一步構建、完善爆雷私募的風險處置機制,以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推動規範化、有序化地化解爆雷私募所產生的風險。包括風險處置工作組對私募基金的「接管機制」 、投資人蔘與風險處置工作的常態化機制、風險處置方案的制定及實施機制、風險處置期間的訊息披露機制等。
不過,投資者也不能盲目相信所謂的官方宣傳,現實中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誤導性宣傳比比皆是,拉上「政府平台」「國企背景」「銀行保險合作」等大旗的手段層出不窮,被「高收益」迷惑,掉進陷阱中。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也發現,非法集資的「偽私募」一般通過大量招聘低學歷人員,採取「底薪+提成」的方式激勵其兜售所謂的「私募基金產品」;銷售人員往往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通過召開宣傳推介會、陌生拜訪、微信宣傳等方式公開宣傳產品高息、保本,誘導投資者。
總之,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公開方式進行宣傳推介,請對通過短信、微信、電話、網路等方式宣傳推介的行為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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