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提出「三次分配」是什麼意思?
中央財經委會議上提到「三次分配」,到底是什麼?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財經委員會主任習近平8月17日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會議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係,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並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標紮實邁進。
學習時報曾在2020年年初刊載的文章《第三次分配:內涵、特點及政策體系》中稱,經濟制度中的「分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創造的國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割,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財產分配格局。相對於市場根據要素貢獻進行初次分配和政府體現國家意志進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會主體自主自願參與的財富流動。較之於初次分配更關注效率、再分配以強制性來促進整體公平正義,第三次分配體現社會成員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習慣等影響下,社會力量自願通過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願行動等方式濟困扶弱的行為,是對再分配的有益補充」。第三次分配在概念內涵、分配參與者和分配價值取向等方面有許多鮮明特點。
學習時報文章稱,「第三次」並不是指在時序上一定要發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後,實踐中三者是互相交錯並行不悖的;有的志願勞動與初次分配同時發生,有的捐贈發生在再分配之前而獲得稅收減免。因此,第三次分配可理解為不同於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的「第三類分配」。內涵也不同:初次分配是以市場為主導的要素合作博弈,使要素總體貢獻最大化;再分配是政府在公平正義等國家價值導向下的強制性干預;而第三次分配是在向善、為公、樂施等社會價值理念的引導下,在法律政策的鼓勵和促進下,由既看得見又看不見、並非由利益驅動或公權力強制、卻充滿活力的「社會之手」所推動的。如果說初次分配是在由市場環境下主導創造資源的「造血」行為的結果;再分配是在心臟的推動下促使血液在主動脈中的循環,給人體各個組織器官帶來氧氣和營養,降低系統風險;那麼第三次分配無疑類似於促進人體健康更加均衡的小血管、毛細血管的微循環行為。初次分配的造血和再分配的血液平衡循環事關人的生死,第三次分配的微循環則影響着整個身體的長期生態是否能持續健康。
厲以寧之前文章:
通過三次分配解決收入分配難題
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民營經濟研究院院長厲以寧表示,多年以來,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所佔的比重是下降的,這就需要改變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格局。可以從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三個環節着手解決。
針對中國目前收入分配現狀,厲以寧提出了收入不應只有市場、生產要素進行首次分配,而是要政府加強調節、引導慈善事業的三次分配理論。厲以寧表示,通過市場實現的收入分配,被稱為「第一次分配」;通過政府調節而進行的收入分配,被稱為「第二次分配」;個人出於自願,在習慣與道德的影響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贈出去,可稱為「第三次分配」。
厲以寧說,第一次分配中,可以通過三個途徑來解決收入分配:第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因為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不提高,當然無法提高勞動收入水平問題,勞動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例就下降了。而且一旦最低工資標準有所提高,其他相應工種和等級的工資待遇就會提高。第二,農產品(000061,股吧)售後價格要逐步提高。在農村,種糧食是最不掙錢的,種糧食的人是很窮的,所以農產品售後價格需要逐步提高。第三,要大力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推行農業產業化,讓農民從延伸產業鏈條中得到更多實惠。
厲以寧認為,第二次分配中,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第一,對貧困户和災民的救濟。政府要加大對貧困地區扶持力度,出台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扶貧項目。第二,利用稅收調節。個人所得稅問題,不僅僅在於提高徵稅的起徵點,更重要的是根據家庭的負擔,根據家庭的收入來調節稅收。單身的人與有家庭有孩子的人,他們的負擔是不一樣的。第三,現在是需要考慮到遺產稅、贈與稅這樣一些問題的時候了,這是第二次分配需要着重解決的問題。
關於第三次分配,厲以寧表示,凡對於用於公益事業的捐獻,應該免稅,讓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財產用於公益事業,這也是國外的一些經驗。「從第三次分配着手,相信可以縮小現在的貧富差距」,厲以寧說。(作者:陳葉軍)
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強調
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
統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李克強汪洋王滬寧韓正出席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財經委員會主任習近平8月17日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研究紮實促進共同富裕問題,研究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做好金融穩定發展工作問題。習近平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徵,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關係發展和安全,要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統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中央財經委員會副主任李克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汪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財經委員會委員王滬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財經委員會委員韓正出席會議。
會議聽取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農辦關於紮實推動共同富裕問題的匯報,聽取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做好金融穩定發展工作問題的匯報。
會議指出,改革開放後,中共深刻總結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認識到貧窮不是社會主義,打破傳統體制束縛,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推動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共中央把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採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贏脱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促進共同富裕創造了良好條件。我們正在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邁進,適應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作為為人民謀幸福的着力點,不斷夯實中共長期執政基礎。
會議強調,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要分階段促進共同富裕。要鼓勵勤勞創新致富,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強發展能力創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條件,暢通向上流動通道,給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要堅持基本經濟制度,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先富帶後富、幫後富,重點鼓勵辛勤勞動、合法經營、敢於創業的致富帶頭人。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建立科學的公共政策體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同時統籌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經濟發展和財力可持續的基礎之上,重點加強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設。要堅持循序漸進,對共同富裕的長期性、艱鉅性、複雜性有充分估計,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徑,總結經驗,逐步推開。
會議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係,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並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標紮實邁進。
會議強調,要提高發展的平衡性、協調性、包容性,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增強區域發展的平衡性,強化行業發展的協調性,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要着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抓住重點、精準施策,推動更多低收入人群邁入中等收入行列。要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普惠性人力資本投入,完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兜底救助體系、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要加強對高收入的規範和調節,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節過高收入,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要清理規範不合理收入,整頓收入分配秩序,堅決取締非法收入。要保護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合法致富,促進各類資本規範健康發展。要促進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加強促進共同富裕輿論引導,為促進共同富裕提供良好輿論環境。要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會議指出,中共的十九大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作為三大攻堅戰之一,幾年來,在中共中央堅強領導下,國務院金融委按照「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的基本方針推進工作,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有力維護了國家經濟金融穩定和人民財產安全。
會議強調,確保經濟金融大局穩定,意義十分重大。要堅持底線思維,增強系統觀念,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統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要夯實金融穩定的基礎,處理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係,鞏固經濟恢復向好勢頭,以經濟高質量發展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止在處置其他領域風險過程中引發次生金融風險。要落實地方黨政同責,壓實各方責任,暢通機制、明確職責、分工配合、形成合力。要落實全面從嚴治中共要求,提升金融系統幹部隊伍監管能力,提高監管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一體推進懲治金融腐敗和防控金融風險,加快重點領域改革,做好金融市場輿情引導。要加強金融法治和基礎設施建設,深化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信用在金融風險識別、監測、管理、處置等環節的基礎作用。
中央財經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於本流動應用程式(App)或服務內所刊的專欄、股評人、分析師之文章、評論、或分析,相關內容屬該作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01》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