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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厲以寧1991年提出影響收入分配的三種力量論文原文曝光

    厲以寧1991年提出影響收入分配的三種力量論文原文曝光

    一、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

    經濟發展通常以一定時期內總產值或人均總產值的增長作為標誌,但總產值或人均總產值並不能反映收入的實際分配狀況,也難以反映社會成員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實際改善程度。社會平均數意義上的收入水平掩蓋了社會成員間的收入差距,從而也掩蓋了社會成員 之間在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上的差距。這就是以總產值或人均總產值的絕對量和增長率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程度的指標的侷限性之一。國內外研究經濟發展的學者們現在都已認識到這一點。

    在研究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時,指出總產值或人均總產值的上述侷限性,尤為重要。這與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目的直接有關。經濟發展不是目的本身,經濟發展的結果將是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為社會提供更多的產品和服務,使人們能生活得更好,這才是經濟發展的目的。列寧曾經指出:「只有社會主義才可能根據科學的見解來廣泛推行和真正支配產品的社會生產和分配,也就是如何使全體勞動者過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會主義才能實現這一點/①在這段話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使全體勞動者過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這一 句。社會主義的經濟發展以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富裕為目的,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之下才能實現共同富裕這一目的。如果用最簡單扼要的言詞來概述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與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本質區別,那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後果是社會的貧富懸殊、兩極分化,而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道路則是走向全體勞動者共同富裕的道路。

    要知道,社會主義制度最本質的特徵是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社會的所有制體系。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體系決定了社會主義的收入分配方式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在所有制上以公有制為主體,在收入分配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這就是社會主義經濟得以循着以實現共同富裕為目的的道路前進的基本條件。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如 果背離了共風富裕這一根本原則,帶來了貧富懸殊、兩極分化的後果,那就不能被認為是成功的,而只能被認為是失敗的。

    二、共同富裕是一個過程,只能逐步實現

    共同富裕作為社會主義的一個根本原則,這是我們必須遵循的。但究竟怎樣才能實現共同富裕,則涉及一系列與經濟發展戰略、經濟體制、經濟政策等有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首先應當認識到,共同富裕是生產力有較大發展條件下的產物,它不可能同低生產力水平並存。假定經濟發展遲緩、經濟發展程度低下、從而總產值少或人均總產值少,那麼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分配,也無法實現共同富裕,更可能面臨的,是共同貧困。換言之,蛋糕小,無論怎樣分配,總離不開貧困,只有先把蛋糕做大了,然後再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分配, 就有希望使每一個人所得到的份額殺大,共同富裕才可能成為事實。因此,發展經濟,促進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使總產值或人均總產值有較大幅度增長,是社會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其次,應當認識到,事物發展的不平衡是普遍規律。由於歷史的原因,由於各地區資源分佈的不均勻,以及由於各個生產單位和各個勞動者之間內部條件與外部條件的差異,同步富裕是不現實的。共同富裕不等於同步富裕。共同富裕是一個過程,只能逐步實現。假定一開始就要求共同富裕,甚至把共同富裕理解為同步富裕,那麼一方面,很可能釆取平均主義的分配政策,使得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受到壓抑,經濟發展受到挫折,結果誰都富裕不了;另一方面,還有可能採取「多消費,少積累"、「分光吃盡」的做法,從表面上看,似乎人們的現期收入增多了,而結果卻是限制了生產力的進一步增長,使得經濟發展缺乏後勁,從而現期收入的增多隻是暫時現象,從長期看,人們依然擺脱不了貧困。因此,共同富裕只可能在合理確定消費與積累之間的比例的條件下得到實現,只可能通過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先富帶動後富,先富幫助後富的方式逐步實現。

    再次,還應當認識到,在社會主義經濟中,無論是一部分地區富裕還是一部分人的富裕,都是指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而致富。假定有的地區依靠濫開釆資源、置生態環境於不顧而增加了較多收入,那麼這種致富是與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的法律是不相容的,這種致富不僅是不正當的,而且必將貽害社會的利益,並且也不可能使本地區持久地富 裕下去。假定有些個人不是依靠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而增加了較多收入,那麼這種致富也必 然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這種致富不僅是不正當的,對社會有害,而且也不可能起到帶動另一部分人致富的作用。我們之所以鼓勵並允許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 經營先富起來,既考慮到共同富裕是一個逐步實現的過程,富裕必定有先有後,有快有慢,又考慮到一部分人的先富對於其餘的人來說有積極的示範作用。但示範作用唯有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才能發揮出來。不依靠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而致富,是不可能有積極的示範作用的。

    最後,應當認識到,即使對於共同富裕,也不能用狹隘的、平均主義的眼光來看待。共同富裕是指全體勞動者都能過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指所有各個社會成員的收入都一樣多,各種消費資料的佔有量都相等。把人們的收入拉平,使人們所佔有的消費資料相等,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是不符合實際的。按勞分配是實現共同富裕的一項保證,但按勞分配指的是按人們提供的勞動數量與質量進行分配,而不是把收入拉平。當然,由於各個生 產單位、各個勞動者之間內部條件與外部條件差異的存在,實行按勞分配的結果並不能消除 人們在收入數量上的差別,從而也不能消除人們在消費資料佔有數量上的差別。所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共同富裕的第一種含義是指:儘管有先富後富之分,但所有的勞動者與過去相比,收入都提高了,都能過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共同富裕的第二種含義是指: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即使是按勞分配的收入、靠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得到的收入,也不致於差距過大。

    於是出現了一個有待於研究的問題:怎樣才能保證實現第二種含義上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與市場機制的作用之間存在什麼樣的關係?共同富裕與政府的收入調節之間存在什麼樣的關係?

    三、收入調節與收入差距的縮小

    收入調節是指如何縮小社會主義條件下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這主要是就人們的誠實勞動與合法經營的收入而言的。如果是靠不誠實的經濟行為和不合法的經營而得到的收入,那麼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沒收或罰款,從而基本不屬於收入調節的範圍。

    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市場機制對於收入及其分配狀況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擴大入差距的作用。從積極作用來看,在市場機制之下,企業和生產者個人的積極性可以被調動起來,效率可以提高,從而對總產值的增長有利,總產值的增長則又導致可供分配的產品總量的增長;此外,在市場機制之下,企業將根據市場供求的變動和消費者的意願進行生產,資源可以得到較充分的利用,資源利用率的提高也將改善可供分配的產品的供應狀況。然而,另一方面,在市場機制之下,個人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是不可避免的。當然,個人收入差距的擴大並不一定是不合理的。比如說,由於個人勞動努力程 度不同和勞動熟練程度不同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擴大,具有合理性;又如,即使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經營者也會因承擔風險程度的不同和經營能力的不同而在收入上有差距,這種收入差距也有合理的因素。但不能否認的是,個人收入差距的偏大如果來自機會的不均等,或者 來自現行政策所允許的非勞動收入部分(包括僱工經營收入、股息收入、股票升值收入、債券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就不能被認為是合理差距。前面已經指出,共同富裕的第二個含義是要縮小人們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使收入差距不致於過大。對於個人收入差距的不合理部分,固然要設法予以縮小,就是個人收入差距中的合理部分,從共同富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角度來看,避免這種收入差距過大也是必要的。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入調節的目的正在於此。

    市場在收入調節方面的侷限性是顯而易見的。市場本身缺乏一種可以縮小人們收入差距或避免人們的收入差距過大的機制。市場在這方面至多隻能發揮以下兩種作用。第一,市場可以刺激收入較低的人通過自身的努力(如接受業餘教育以提高技術文化水平,如出色工作、改善經營、學習他人經驗以增強獲取收入的能力),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收入差距縮 小。第二,市場競爭過程中將會出現一些偶然的機會,它們有可能使一些人迅速由富變窮, 使另一些人由窮變富,從而縮小人們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在市場可能起到的這兩種作用 中,以第一種作用來說,它的影響面是有限的,這是因為,一些低收入者之所以難以較大幅 度地增加收入,並非由於自己不努力或不願學習技術、文化,而是由於各人原來的起點不同,環境不同,機遇不同,既然市場不可能向每一個參加市場競爭的人提供同等的機會,那麼市場也就不可能普遍地縮小人們收入之間的差距。至於上述市場的第二種作用,那麼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假定人們之間收入差距的縮小純粹依賴偶然的機會,那就不具有普遍性, 更何況,在這些偶然的機會之下,同樣有可能使一些富者變得更富,使窮者變得更窮,那豈 不是使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更大了?可見,有效的收入調節不可能來自市場,而只可能來自政府或集體。政府對個人收入的調節與集體對個人收入的調節的主要區別在於:政府的收入調節中來自個人繳納的部分帶有強制性,集體的收入調節中來自個人繳納的部分主要是個人 自願繳納的。

    為了實現第二種含義的共同富裕,政府對個人收入的調節是必要的。政府進行這種收入調節的依據是:

    1、政府之所以應對個人非勞動收入中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徵稅,是因為這些非勞動收入歸根到底由勞動者所創造,政府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有理由從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把它們用於全體人民。

    2、政府之所以應對個人勞動收入中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徵稅,是因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的勞動收入並非唯一地取決於個人的勞動數量和質量,資源狀況、生產條件、價格水平的不同也會使個人的勞動收入產生差距,因此,政府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有理由從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把它們用於全體人民。

    可見,無論是個人的非勞動收入還是個人的勞動收入,只要超出了一定的數額,政府都有理由徵收個人所得稅或收入調節稅。由個人的非勞動收入或個人的勞動收入積累而形成的財產,在繼承或轉移時,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數額,政府也都有理由徵收繼承稅或財產轉移稅。這就是政府進行個人收入調節的基本方式。

    但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不能用平均主義的眼光來看待共同富裕,不能把共同富裕理解為把人們的收入拉平。如果那樣做,不僅違背了共同富裕的原意,而且在客觀效果上對社會 主義的經濟發展不利,因為這既會挫傷個人經營、儲蓄、投資的積極性,也會挫傷個人勞動 的積極性。這意味着,徵收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稅,或徵收繼承稅、財產轉移稅,都應有合理的起徵點,有適當的稅率,個人所得稅率、收入調節稅率以比例稅率為宜,繼承稅、財產轉移稅率以累進稅率為宜。

    四、扶植低收入户的有效措施

    由政府進行的個人收入調節不僅包括以徵稅方式從高收入者那裏取走一部分收入,以縮小人們的收入的差距,還包括以各種方式對低收入户進行補助、扶植,增加他們的收入或提高他們獲得收入的能力,從而縮小人們收入的差距。

    低收入户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低收入地區(貧困地區)的低收入户(貧困户), 另一類是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區的低收入户(貧困户)。這兩類低收入户(貧困户)都是從絕對意義上來說的,而不是從相對意義上來說的。也就是說,這兩類低收入户都是指年人均純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家庭。這些家庭的温飽問題還沒有解決,生活是困難 的。

    低收入户之所以成為低收入户,有不同的原因。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區的低收入户,可能是由於家庭缺乏主要勞動力或家庭主要勞動力的文化技術水平過低而只能得到較少的收入,也可能是由於家庭遭到某種變故(如家庭成員長期患病、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死 亡)而負債累累,還可能是由於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因經營失敗而負債、破產。低收入地區的低收入户,則除了上述原因而外,還可能由於地區經濟落後或資源條件的限制而難以增加 收入。因此,政府對於低收入户的補助、扶植,應當分別按兩種不同類型的低收入户的特點,採取相應的措施。

    對於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區的低收入户,政府可以根據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給予救濟金、補助金,或者,在信貸方面給以優惠,在技術培訓方面給以照顧,這樣,或者可以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或者給他們以獲得較多收入的能力和機會,使他們早日脱貧。而對於低收入地區的低收入户,除了也可以採取類似的措施而外,政府更應當着眼的,是改變地區經濟的落後面貌,為地區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

    這裏所說的改變地區經濟的落後面貌和為地區經濟發展創造條件,是同轉換地區的經濟運行機制密切有關的。在低收入地區經濟發展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經濟運行機制,而不是單純的補助款項或單純的優惠政策。這並不是說低收入地區不需要政府給予的補助款項和優惠 政策,而是說,如果低收入地區缺少一種可以導致內部資金積累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運行機 制,缺少一種可以提高資金利用率和合理組合生產要素的運行機制,那麼來自政府的補助款項或優惠政策往往只被用來緩和眼前的困難,卻不足以使地區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不足以使低收入地區真正脱貧致富。因此,政府對於低收入地區以及這些地區的低收入户的有效的扶植措施,就是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運行機制的轉換。

    轉換低收入地區的經濟運行機制通•常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深入的經濟體制改革:

    第一,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樣,企業作為資金投入和再投入的主體,不僅有了主動性和積極性,而且也有了自我約束的能力。要使低收入地區早日擺脱貧困狀態,必須找到可以導致本地資源同外地資源有效結合和長期結合的形式,這種結合不 是依靠行政性措施就能鞏固的。如果低收入地區的企業缺乏資金投入和再投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能從經濟利益出發選擇與外地合作的方式,那麼,不管這些地區有何種資源的優勢,資源優勢依然是潛在的,而不是現實的。

    第二,要逐步解決低收入地區資源價格偏低、以及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偏高的問題。這 些問題主要通過兩方面的改革措施來解決。一是調整資源價格與加工製成品價格的比例,使 資源價格逐漸趨於合理。二是深化流通體制的改革,疏通流通渠道,減少由於流通阻塞而導 致的商品積壓和交易成本偏高的現象。一旦資源價格趨於合理和流通渠道通暢了,本地資源 的利用將趨於合理,本地資源與外地資源的結合也將轉向有效的、長期的結合,低收入地區的發展速度將加快。

    第三,要建立適合於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宏觀經濟調控系統,政府要善於運用各種經濟調節手段來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低收入地區的經濟中經常發生的一些奇怪的現象是:一方面,收入低,積累少,而另一方面,卻有相當多的收入用於同陳規陋習、封建迷信有關的不合理消費支出;一方面,資金嚴重不足,而另一方面,卻有不少資金用於興建樓堂館所之類 的非生產性投資。如此種種,都表明有必要建立與完善宏觀經濟調控系統,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只有這樣,低收入地區的經濟才能轉入正常的發展軌道。

    五、關於縮小收入差距問題的進一步思考

    當我們談到政府可以運用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稅、繼承稅或財產轉移稅之類的稅收調 節手段來限制某些人的收入過多時,我們考察的重點屬於「事後調節」範圍。這是指:假定 一些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誠實勞動)和經營(合法經營)已經獲得了較多的收入,於是政府 對此進行收入調節,即運用稅收政策把其中一部分收入取走,用之於民。這就是「事後調 節"。「事後調節」對於協調收入分配來說無疑是必要的。但是,我們能不能除了採取收入分配的「事後調節」之外,還釆取收入分配的「事前調節」呢?也就是說,能不能及早採取 某些預防居民個人收入差距過大的措施呢?社會主義制度之下,收入分配的「事後調節」與 「事前調節」是應當結合的,也是可以結合的。預防居民個人收入差距過大的做法,既符合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而且只要措施得當,也有助於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

    可以採取的收入分配「事前調節"措施,至少有下列五項:

    第一,對個人從事股票投資的「事前調節」。

    在股份制試點過程申,經辻國家批准公開上市的公司股票,是允許個人購置與轉讓的。但個人所從事的股票投資有可能給某些人帶來過多的收入。對已經獲得的收入實行徵收個人 收入調節稅之類的措施,屬於.「事後調節」。為防止個人在這方面獲得的收入過多而採取的 措施,如規定任何個人持股在某一企業股份總額中的最高限額(比如說,千分之五或千分之 十),屬於「事前調節」。此外,還可以按照行業與企業的不同,規定某些行業或企業可以向社會上的個人出售股票,某些行業或企業只能由公有經濟單位持股,規定某一可以向社會上的個人出售股票的企業股份總額中個人股所佔的比例(比如說,低於百分之三十或四十), 這些也屬於「事前調節」。

    第二,對個人僱工經營的「事前調節」。

    這裏所指的是在國家所容許的範圍內的個人僱工經營。為了預防僱主的收入過多,可以採取的「事前調節」措施有:按照地區和行業的不同,規定每一個僱主可以僱用工人的最高限額(如果是私人合夥經營,則規定平均每一個私人投資者可以僱用工人的最高限額)。假定僱工人數超過了上述最高限額,或者可以直接予以取締,或者規定僱主必須事前繳納「超 額累進僱工稅」,然後才容許超額僱工。這種「事前調節」(指事前徵收「超額累進僱工 稅」)與「事後調節」(指事後按純收入多少徵收所得稅或收入調節稅)是並存的。此外,還可以對僱工的待遇、勞動保護措施、福利狀況作出規定,這也有助於防止僱主收入過多。

    第三,對個人承包、承租收入的「事前調節」。

    應當承認,在企業承包制和租賃制條件下,一部分個人由於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而可能獲得過多的收入,對此,進行「事後調節」顯然是必要的。但「事前調節」同樣需要。「事 前調節」的措施包括:在可以實行集體承包、集體租賃,或企業承包企業、企業租賃企業的情況下,應當儘可能不採取個人承包、個人租賃的做法;在適宜於個人承包、個人租賃(如 所承包和所租賃的企業規模小,或找不到集體承包者、集體租賃者,以及其它企業不願承 包、租賃該企業)的場合,承包者或承租者應當繳納足夠的風險抵押金。繳納足夠的風險抵 押金有三個好處:一是避免承包者、承租者負盈不負虧現象的出現,避免國家或集體因此遭到損失;二是足夠的風險抵押金的繳納意味着承包者、承租者在合同期內的利息損失,由此可以抵消承包者、承租者的部分收入;三是足夠的風險抵押金的繳納使承包者、承租者感到有實際的壓力,這將促使他們精心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關於工資標準的「事前調節"。

    總的說來,中國職工工資標準偏低,而且等級差別偏小,一般都達不到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起徵點。但這並不意味着不可以對職工工資標準進行「事前調節"。這裏所說的「事前調 節"是指制定工資標準與工資級差時所應當遵循的原則。這就是說,國家在制定工資標準與 工資級差時,一方面應當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使複雜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高於簡單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另一方面則應當考慮到,社會主義社會中的複雜勞動者之所以具有較高的文化技 術水平,不僅有賴於他們個人的努力,而且有賴於社會所提供的教育設施和為此支付的費用,因此,提供複雜勞動的人有責任為社會提供較高的勞動質量,複雜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固然要高於簡單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但二者收入之比應當適當小於複雜勞動與簡單勞動之比。對工資標準和工資級差的這種「事前調節",是合情合理的。

    第五,關於兼職收入的「事前調節"。

    這是有關收入分配的「事前調節"中最複雜的一項。這裏所討論的兼職是指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之餘所從事的有收入的兼職,其中某些職工的兼職收入是比較多的。兼職的好處是:對社會而言,能多提供社會所需要的勞務,緩和某些勞務供求之間的矛盾,對個人而言,則能增加收入。但兼職的不利之處在於:某些單位的工作質量將因此而受到影響,兼職使得某些人忽略了本職工作或分散了精力,減少個人在事業上的成就。對兼職收入,除了應當採取「事後調節"(超過個人收入調節稅起徵點的應依法納稅)而外,還可以採取「事前 調節",包括:加強對職工本職工作業績的考核,對於兼職者的本職工作完成情況要有明確的考核指標,從而限制某些不認真對待本職工作而一心忙於兼職的職工的兼職收入,鼓勵在 本職工作中作出成績的人,使他們的收入得以及時調整。從長期來說,在社會主義社'會中, 不宜提倡有收入的兼職,而應當把職工的精力和聰明才智引向做好本職工作,從本職工作中 獲得與其勞動數量與質量相稱的收入。這既有利於經濟發展,也有利於收入分配的協調。

    六、社會主義制度下公平與效率協調的可能性

    在討論共同富裕問題時,我們不可迴避地要接觸到一個理論上的難題,這就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平與效率二者能否協調?能否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實現公平,或在實現公平的 同時提高效率?

    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當我們把公平與效率放在一起討論時,公平是指什麼而言,效率又是指什麼而言?公平是一個道德範疇,但它具有一定的經濟學的含義。效率是一個經濟學範疇,但它同一定的倫理判斷結合在一起。因此,當我們討論公平與效率兼顧或公平與效率 協調時,需要從經濟學與倫理學這樣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考察。

    關於「公平」概念,應當明確這樣三點:

    第一,「公平」的深層次含義是與消滅剝削制度相聯繫的。建立在資本圭義私有制基礎 上的資本主義社會,不可能確立這一深次含義的「公平」。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的對比表明,社會主義社會的優越性首先表現於剝削制度的消滅、公有制的建立,從而首先表現於這 一深層次含義的「公平」的實現。

    第二,「公平」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是同機會的均等相聯繫的d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人 們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參加競賽。參加者之間如果有差別,那麼這種差別不是表現於競賽過程的起點(因為都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而是表現於競賽過程的中途或終點(因為能力 的差別使得人們的成果不同)。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人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的機會應當是均 等的;假定客觀上仍然存在着機會不均等的話,那麼通過改革,可以逐步實現機會的均等。

    第三,在收入分配領域內,「公平」是同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的貫徹相聯繫的。當然,按勞分配對於不同的勞動者(指有不同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家庭負擔不同的勞動者)說來可能出現收入分配的差距或生活水平的差距,這是按勞分配的歷史侷限性的反映。這意味着,從長遠來看,我們不能以實行按勞分配為滿足,社會仍需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基礎上繼續 前進。然而,在社會主義現實條件下,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無疑是「公平的」。越能貫徹按勞分配,「公平」的實現就越充分。

    從上述三個方面來看,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公平」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公平」,是不存在對勞動者歧視的機會均等性質的「公平」。也是貫徹按勞分配條件下的「公平」。「公平」與平均主義是不相容的,平均主義恰恰違背了 「公平原則」。

    關於「效率」概念,從微觀經濟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指投入與產出之比。如果一定量技入能有較多的產出,或一定量的產出只需較少的投入,就表明效率提高了,反之,則意味着效率的降低。從宏觀經濟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指各種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得到利用的程度。在資源總量為既定的前提下,如果資源閒置的數量增多了,資源被不合理使用的部分增大了, 那就表明效率的降低;反之,如果資源閒置的數量減少了,資源被不合理使用的部分縮小了,那就表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被認為是「好事」,因為這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社會 生活水平的提高;效率的降低被認為是「壞事」,因為這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不利於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

    由此看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按照上述對「公平"的理解和對「效率」的理解,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公平」不僅不成為提高效率的障礙,而是可以成為促進效率增長的源泉。深層次的「公平」含義表明:剝削制度的消滅和公有制的建立必將解放生產力,使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從而促進效率的增長;從機會均等的意義上看,機會的均等和對一切參加競賽的 勞動者的歧視的不存在,將調動每一個勞動者的積極性,鼓勵他們發揮所長,提髙效率;至於按勞分配的貫徹,那麼這同樣起着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提高效率的作用。換言之,無論是微觀經濟中的效率還是宏觀經濟中的效率,在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的前提下,都是可以與 「公平」並存、協調的。

    那麼,在實際生活中,為什麼會出現所謂「公平」與「效率」相互替代而無法兼顧的現 象呢?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複雜的,比如說:

    1. 由於按勞分配原則尚未得到認真的貫徹和人們對「公平"有錯誤的理解(如把平均 主義理解為「公平」),就會導致所謂「公平」與「效率」的交替。可以用這樣一種方式來表達:

    一些人認為:吃大鍋飯=無效率(這是正確的)

    吃大鍋飯=「公平"(這顯然是錯誤的理解)

    所以,「公平"=無效率(由此得出的錯誤論斷)

    2. 由於按勞分配原則尚未得到認真的貫徹以及政府的收入調節措施沒有跟上,造成了社會上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地偏大,挫傷了人們的積極性,這可能導致一些人對社會主義 制度下「公平"與「效率"的協調錶示懷疑。前面提到的某些由個人承包的企業中一般工人積極性的下降,在某種程度上就與個人承包者收入過多有關,於是可能使人們產生如下的看 法:在這種經營方式之下,既不公平,又難以提高效率,從而更談不到「公平"與「效率" 二者的兼顧了。

    3. 由於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是通過適合於生產力性質及其水平的經濟體制而發揮出來的,因此社會主義條件下「公平"與「效率」的兼顧與協調應以合適的經濟體制為前提。只有在合適的經濟體制之下,資源的配置才能趨於合理,按勞分配原則才能被認真貫徹,機會的均等也才能落實。然而,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逐步完善,是一個過程。在經濟體制改革與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公平」與「效率"可能出現某些不協調的狀況,這也會引起人們的誤 解,即認為「公平"與「效率"不可能兼顧與協調,而不了解這些不協調是在經濟體制改革 與完善過程中往往是難免的。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的論斷:從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來說,在社會主義條件下, 「公平"與「效率"的兼顧與協調是有可能的,而且,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和按勞分配原則的貫徹,隨着人們對「公平"的認識的端正和對平均主義危害性的認識的加深,這種可能將成為現實。

    七、影響收入分配的第三種力量——道德力量

    現在讓我們對共同富裕的經濟發展道路問題再作深入一歩的探討。把個人勞動與經營的 能力和積極性這一因素撇開不談,影響收入分配的大體上有三種力量:

    第一種力量是市場機制。個人提供的勞動數量與質量究竟能得到多少款酬,個人的經營收入的多少,以及個人的債券、股票、存款的利息(股息)收入究竟是增長還是減少,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全都與市場機制的作用有關。即使從企業職工的收入(包括工資和獎金)來說,雖然這些職工並不同市場直接發生聯繫,但由於這些職工所在的企業是同市場直接聯繫 的,企業的產品是否得到市場的認可,是否有銷路,是否盈利,這一切'又會影響職工的收入狀況。因此,市場機制影響着收入分配。

    第二種力量是政府。政府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主要反映於兩方面。一方面,政府制定工資標準與工資級差,政府所制定的這些標準與級差不僅直接影響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的收入,而且也對非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工資標準與工資級差發生影響。另 一方面,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調節,如對收入偏高者的收入徵收收入調節稅等,對低收入户 實行救濟、補貼、扶植等。

    第三種力量是道德力量。它是超出市場機制與政府調節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種可以影響收入分配的力量。如果說市場機制的力量主要對收入的初次分配發生作用,政府的力量既對收 入的初次分配發生作用(如「事前調節」),又對收入的再分配發生作用(如「事後調節」),那 麼道德力量則對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結果發生作用,即影響已經成為個人可支配收入的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個人間的收入轉移、個人的某種自願的繳納和捐獻等。這樣,最終歸個人支配和使用的收入等於個人可支配收入減去個人轉移出去的收入和個人的自願繳納和捐獻的部分。

    可以將這三種力量對收入分配的影響概述如下:

    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個人收入轉移與個人自願繳納與捐獻的範圍是較廣泛的。比如說,小人自願為家鄉建設捐贈,為殘疾人福利組織指贈,向災區人民捐贈,向各種文化、體育、 教育、衛生、宗教團體捐贈等等,都是非強制性的,這些行為與道德力量的作用有關。此 外,黨員自願將一部分收入作為黨費繳納,也屬於這一收入轉移或自願繳納的範圍。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個人可支配收入與個人實際支配的收入之間差距的大小,將取決於個人收入 轉移支出的多少和個人自願繳納、捐獻的多少。

    這裏所說的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與個人的信念、社會責任心或對某種事業的感情有關,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調節行為。這就是說,這是在政府收入調節之後,個人自願把一部分收入轉讓出去的行為。當然,政府的收入調節政策可能在這方面有一定的影響,比如說,假定政府在收入調節政策中有如下的規定,如個人向慈善機構的捐獻列入免稅範圍之內,從而鼓勵一些人向慈善機構捐獻。但這種形式的捐獻與我們在前面所說的政府調節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有關,而與這裏所說的道德力量的作用不是一回事,因為這裏所說的道德力量的作用是指純粹出於個人的信念、社會責任心或對某種事業的感情而引起的收入轉移、自願繳納、自願捐獻。

    既然這裏所說的道德力量作用下的收入分配是完全自願性的,所以我們能夠得出如下的看法,即社會上有這種信念、社會責任心或對某種事業有感情的人越多,個人自願繳納或捐 獻的數額就越多,道德力量對縮小社會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也就越大。在現階段,社會上可能只有少數人自願轉移出一部分收入,從而對縮小收入差距的影響很小,但從長期來看, 隨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進展,道德力量對於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是會逐漸地(儘管是緩慢地)增大的。我們未嘗不可以把這一逐漸變動(儘管是緩慢地變 動)的趨勢列為一個有待於研究的課題。

    八、再論先富者對後富者的幫助

    最後,讓我們再回到為了實現共同富裕,先富者有責任對後富者進行幫助這個問題上來。

    如上所述,共同富裕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區先富起來,也必然有一些人先富起來。先富者,既指先富起來的地區而言,也指先富起來的一部分人而言。

    先富起來的地區將對其它地區起示範作用,先富起來的一部分人將對其餘的人起示範作用。這些示範作用是重要的,榜樣可以對後富者有啟示,有鼓勵。但僅靠示範作用是不夠的。這裏所說的先富者對後富者的幫助,更主要的不是指示範作用,而是指具體的幫助。

    先富者之所以能夠先富起來,固然同這些地區和這些人的努力有關,但同樣不能忽略的是自然資源狀況、地理位置和歷史條件,以及政府的投資、信貸和某些優惠政策。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一定時期內,政府給經濟特區、沿海地區和某些大中城市以較多的投資、信貸,並給以某些優惠政策,以保證這些地區的經濟較迅速的發展,是符合國民經濟整體利益 的。而這些地區先富起來以後,不應當忘記這一點,它們有責任給至今仍然貧困的地區以具體的幫助,使後者也能早日脱貧致富。只有貧困地區也跟着逐漸富裕起來,整個國民經濟才能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先富的地區也才有可能繼續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先富地區對後富地區的幫助實際上也是自己的經濟得以繼續發展的一種保證。

    先富地區對後富地區的具體幫助的形式證實了這一關係。比如說,先富地區可以採取橫向聯合、技術轉讓、人才培訓、資金融通等形式來幫助後富地區,使後富地區的資源得到合趣的開發,使後富地區的收入永平提高和居民購買能力的增大,這些都不僅拉有莉於後富地區,而且同樣有利於先富地區。

    政府在促進先富地區與後富地區之間的橫向聯合方面是可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的。例如, 政府可以制定有關的政策,鼓勵先富地區的企業同後富地區的企業在自願互利的基礎進行經濟技術協作,直至建立緊密型的企業集團;政府可以組織後富地區的多餘勞力,輸出到先富 地區去從事一、二、三次產業的工作;政府還可以組織各方面的力量,推行某一先富的地區 對某一後富地區的「對口扶植"活動等等。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先富地區與後富地區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是一致的,從而使這種「對口扶植」活動得以建立在不同地區根本利益、長遠利益一致的基礎之上。

    關於先富的一部分人對至今仍處在貧困狀態的人的幫助,與先富地區對至今仍處在貧困狀態的地區的幫助相比,有三個特點。特點之一是:這裏所說的先富或貧窮的都是分散的個人,而且數量較多,在組織具體幫助時,所遇到的困難也較多。特點之二是:個人之間的幫助應當按自願原則來進行,因此跨地區的個人之間的幫助不易開展,這些幫助主要侷限於本 鄉、本鎮範圍之內,而且往往以相鄰各户為主。特點之三是:先富起來的人如果對貧窮的人進行幫助,其成效的大小與先富起來的人本身的素質和所處的地位有直接的關係。假定先富起來的是鄉幹部、村幹部,並且覺悟較高,威信較高,能力較強,那麼在幫助至今仍然處於 貧困狀態的人脱貧致富方面就有較大成效。也就是說,個人因素在這裏起着較明顯的作用。

    正如前面所指出,先富者個人的示範作用是重要的,但僅靠示範、鼓勵不足以使貧困户脱貧致富,需要有具體的幫助措施。在這裏,我們可以把基於道德力量的作用而導致的個人自願捐獻等情況排除在外,專就捐獻以外的幫助貧困户的形式而論。這些形式包括:個人傳 授生產和經營技術與經驗,個人傳遞商品與勞務的市場訊息,個人帶動相鄰各户或本鄉本村居民集資建立集體企業(包括一、二、三次產業的企業)等。個人的這些幫助貧困户的行為儘管是分散的、自願的,但政府仍然可以採取一些鼓勵性的措施來加以支持。

    總之,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共同富裕是一個根本原則。1985年,鄧小平同志在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在改革中,我們始終堅持兩條根本原則:一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佔主體,一是共同富裕。」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與共同富裕二者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正 是在公有制經濟佔主體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實現又將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平均主義導致普遍窮困,這當然不符合社會主義原則,而少數人富,多數 人窮,同樣不符合社會主義原則。在中國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過程中,通過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的先富而帶動、幫助其餘地區和其餘的人致富,這一目標是完全可以實現的。這就是 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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