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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分配的國際經驗比較

    三次分配的國際經驗比較

    此前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會議明確表示「我們正在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邁進,適應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作為為人民謀幸福的着力點,不斷夯實黨長期執政基礎」。

    要實現共同富裕,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做好分配工作。會議也明確的表示後續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在上一篇與共同富裕相關的文件裏,我們已經分析了國內再分配的情況以及海外在再分配方面的一些經驗。在這一篇文章裏,我們重點來關注一下「三次分配」的情況。

    1.三次分配情況簡析

    三次分配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90年代。比如厲以寧在1991年發表的《論共同富裕的經濟發展道路》一文中就闡述了這一概念。

    文章指出影響收入分配的有三種力量:一是市場機制(主要對收入的初次分配發揮作用);二是政府(同時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發生作用);三是道德力量(其是指對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結果發生作用),比如個人間的轉移支付、捐款等。後續厲以寧也多次發文對三次分配進行了進一步的闡述。

    簡單來說,三次分配是指居民或企業在道德、文化等因素的影響下,自願以募集、捐贈、資助、義工等方式對所屬資源和財富進行分配,是對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一個額外補充。

    在分析國內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情況之前。我們可以先來梳理一下,到底什麼因素會影響居民和企業參與慈善公益事業。對於社會公眾而言,因為他們很難自己一對一或一對多的進行實地幫助,所以他們一般都會通過專門的慈善組織來參與到慈善公益事業之中。

    因此,簡單概括一下,整個慈善活動包含三個主體:捐贈方(企業或居民),慈善組織(大致可以分為官方和非官方組織兩大類,前者比如紅十字會,後者比如XX基金會)和受益方。

    相應的,要想使得這個傳導渠道順暢,國內慈善公益事業穩步發展,也就需要有這麼幾個條件:

    第一,居民和企業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意願高(源頭)。

    第二,居民和企業能夠便捷的找到可靠的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渠道。

    第三,中介組織能夠獲取居民和企業等的信任(比如增加資金來源和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慈善公益組織能夠履行好自身的責任,將募集來的資金有效的投向有需求的群體。

    對於第一點,是什麼驅動居民和企業參與到慈善事業裏面的呢?我們覺得可能有兩種力量,一是居民的道德水平,道德水平越高的人自然會更願意為他人伸出援助之手。

    這一點也往往和經濟水平相聯繫,比如我們就常說「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那麼在道德的驅動下,自己經濟能力的提高也會讓我們能夠更好地去幫助他人。

    二是外部的推動,除了內生動力之外,外部推動力對於居民等參與慈善公益事業也至關重要。比如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中,我們也能夠看到往往政府會通過提供稅收優惠、名譽激勵等方式來推動居民、企業等參與到慈善公益事業當中。

    對於第二點也很容易理解,其核心就是減少摩擦成本。比如在居民想要捐款的時候,能夠很快的找到一家可靠的中介機構。

    此前可以通過增加慈善中介機構的數量等方式來做到這一點。而近年來,隨着網路的發展,藉由網路+慈善的方式,居民等能夠十分便捷的參與到慈善公益事業之中。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摩擦成本。

    相比於第一、第二點,第三點對於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慈善公益組織在居民和企業的慈善行為中扮演着中介的作用,而要想扮演好中介作用,就需要獲得社會公眾的信任,讓社會公眾知道他們在將錢捐給中介之後,資金是真正的拿去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自己的愛心沒有浪費。

    但是這種中介行為,必然會面臨「委託—代理」模式下的困境,委託人的利益和代理人的利益並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這時候如何管理好中介機構,降低委託代理成本,就很重要了。

    要想做到這點,可能可以從這麼幾點入手,比如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的方式來規範慈善公益組織的行為,再比如要求公益慈善組織定期披露財務報告等等;

    二來慈善組織等可以藉助網路等工具,做好訊息的披露,提高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來加大對違規等行為的懲治力度,「毀滅總是比建設更簡單」,對於違法違規募集、挪用慈善捐款等行為應該加大打擊力度等等。

    那麼在過去幾十年裏,中國在慈善公益事業上做的怎麼樣,之後又有什麼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呢?接下來我們來詳細看一下。

    1.1.國內慈善事業發展階段

    回顧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歷程,我們大致可以將其分為這幾個階段:

    1.1.1.第一階段是改革開放之前

    在計劃經濟時代,民間慈善事業總體來說並沒有太大的發展空間。建國之後,慈善事業主導權整體收歸到政府手中,比如董必武在《新中國的救濟福利事業》一文中表示新中國的救濟福利事業是「在人民政府領導下,以人民自救自助為基礎而進行的人民大眾的救濟福利事業」。

    而此前的福利救助事業則被認為是統治階級欺騙與麻痹人民的裝飾品,亦或是少數熱心人士的孤軍苦鬥。即此前的民間慈善公益事業往往被認為是「偽善」。

    建國後,國內成立了一些部門專門來負責相關事宜。比如中國在1950年成立了中國人民救濟總會,由該機構協助政府組織群眾進行生產自救,勞動互助,以推進人民大眾的救濟福利事業,並擔負國際救濟工作。

    同年,其他相關慈善組織也進行了改革,比如中國紅十字會改組,並定位於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人民衛生救護團體;中國福利基金會改名中國福利會等等。總的來說,這一時期,慈善事業均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由國家相關單位負責國內公益慈善事業的運行。

    (奇霖宏觀授權使用)

    1.1.2.第二階段是在1978年到1992年

    改革開放後,國內慈善組織開始零星恢復,比如在1981年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這也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家國家級公募基金會(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隸屬於全國婦聯,其主要是負責中國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

    民間慈善事業在這一時期也有所恢復。比如1985年愛德基金會成立,這是中國改革開放後最早一批成立、並具有公募資格的基金會和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民間組織。

    不過,總體來說這一時期,國內慈善事業規模比較小,發展比較緩慢,政府主導的色彩依舊較為濃重。

    1.1.3.第三階段是在1993年到2011年

    1993年開始,在政策的支持下,國內慈善事業穩步發展,國內慈善事業進入穩步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相關政策不斷改善,慈善組織數量穩步擴張,居民對慈善事業的接受程度也越來越高。

    政策方面,在1993年,出於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捐贈等方面的考慮,對於捐贈支出,在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方面,都出台了相關的優惠政策。

    比如1993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頒佈,明確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同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也表示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了稅收優惠之外,市場對慈善的態度也在改變。1994年人民日報刊發《為慈善正名》一文,明確表示「社會主義需要自己的慈善事業,需要自己的慈善家」。自此之後,慈善事業特別是民間慈善事業開始逐漸得到社會群眾的認可。

    在政策的鼓勵下,國內慈善事業開始穩步修復,不過在發展初期,相關監管、鼓勵制度不夠完善,存在虛假捐贈、捐贈後續流程不完善等現象。

    因此為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在1999年,國內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這也是國內第一部與捐贈相關的法律,其對捐贈的領域、捐贈和受贈的對象、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相關優惠措施與法律責任都進行了規範。該法律的出台為中國慈善事業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此後,國內慈善事業的開始穩步發展,比如在2004年國內出台了《基金會管理條例》、對企業和個人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斷增加和完善(比如對企業捐贈支出的稅前抵免額度從此前的3%調高到了12%)、完善了捐贈稅收抵免的制度建設(出台《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等。

    1.1.4.第四階段是2011年到2018年

    第四階段是2011年到2018年,這一階段國內慈善事業進入了蓬勃發展期,相關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國內慈善組織數量和捐贈規模穩步走高,慈善事業逐漸法制化、規範化。

    2012年發布的《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後續要「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建立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

    此後,在2014年11月,國務院出台《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這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中央政府名義出台的指導、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文件。

    該文對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各項方面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比如文件明確要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表示要大力發展各類慈善組織,規範慈善組織行為、確保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有效保證。

    文件還提出到2020年,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慈善行為規範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願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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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2016年,中國《慈善法》正式出台,該法律也成為了中國慈善法治建設的基礎性法律。比如慈善法對國內的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同時,為了促進國內慈善事業的發展,該法律還專門在第九章列明瞭相關的促進措施,比如:

    第一,稅收優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外,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土地政策優惠。比如慈善法規定,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名譽獎勵。比如慈善法規定,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在《慈善法》頒佈後,相關配套的政策也在陸續出台,比如在2016年10月頒佈了《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在2017年頒佈了《志願服務條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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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第五階段是2019年至今

    第五階段是2019年至今,這一個階段最明顯的特徵在於慈善事業和第三次分配相結合,成為中國分配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9年召開的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表示「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也是從這裏開始,我們開始將第三次分配與慈善公益事業相聯繫。

    十四五規劃也明確表示要「加大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和精準性,發揮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 。

    同時,《「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到了要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積極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改工作,出台關於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進一步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

    其中,還重點提出了要規範發展網路慈善。健全促進網路慈善發展的政策措施和監管體系,加大網路慈善支持引導力度,激勵網路慈善模式創新、業態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督促指導網路募捐平台透明化、規範化發展。

    可以預計,後續慈善和公益事業在國內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1.2.國內慈善事業的現狀

    上面我們簡單對國內的慈善事業的發展階段進行了劃分。在這裏我們來看一下目前國內慈善事業的發展現狀。

    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後,國內慈善公益事業發展態勢良好,慈善組織規模穩步擴大,從事志願服務的人數不斷增長,相關制度也在逐漸完善。

    慈善組織方面。根據民政部的數據,截至2020 年底,中國共有經常性社會捐贈工作站、點和慈善超市1.5 萬個(其中慈善超市4655 個)。全年共有2401.4 萬人次在民政領域提供了5741.1 萬小時志願服務。

    同時,國內基金會數量也在穩步發展。中國民政部數據顯示,2020年國內基金會數量按年增長了11.2%,其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數量達到了6296個,相比於2019年增加了626個;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數量達到了2136個,相比於2019年增加了22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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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具體慈善組織規模上看,中國慈善捐贈的主要接收方是基金會和慈善會,兩者合計獲得捐贈收入超過1029億元,佔總慈善收入的比重達到了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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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資金方面,國內慈善捐贈規模穩步擴大。2020年中國社會組織捐贈收入1059.1 億元,比上年增長21.3%。2020年慈善捐贈規模大幅增長可能和2020年疫情相關。受疫情影響,國內紛紛為受疫情影響明顯的地區捐款捐物。比如,在2020年多家信託公司設立了以抗擊新冠肺炎為目的的慈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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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慈善捐贈的主體上來看,國內慈善事業的捐贈主體是企業。根據中國慈善聯合會的數據, 2019全年,企業捐贈款物931.47億元,按年增長4.56%,佔捐贈總量的61.7%。中國內地的個人捐贈達398.45億元,按年增長10.54%,佔捐贈總量的26.3%。

    從企業的性質上來看,目前民營企業是社會捐贈的主力,全年捐贈約450.3億元,佔企業捐贈總量的50.55%。國有企業全年捐贈310.90 億元,佔總量的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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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國內網路慈善在過去幾年裏也得到了明顯的發展。

    以騰訊基金會為例,藉助着網路平台,騰訊基金會的公益籌款規模快速增長,社會群眾對網路慈善的認可度也越來越高,在2013年的時候,騰訊公益的籌款總額才剛剛突破1億元,而截至2021年10月,騰訊公益累計募集金額已經達到了167.5億,參與人數則達到了5.7億人次。

    以比較熱門的「99公益日」為例,2020年99公益日的活動互動人次高達18.99億,是去年的2.15倍;共計有5780萬人次共計捐贈了23.2億資金,疊加企業和騰訊基金會的捐贈資金,合計募集了30.4億的資金。

    1.3中國慈善事業存在的不足

    在經歷了多年的發展之後,中國慈善公益事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我們也要看到目前要想推動國內慈善公益事業進一步發展,助力第三次分配,還有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

    正如我們最前面提到的,要想發展國內慈善公益事業,一是要從捐贈者的角度出發,思考如何提高居民、企業參與到慈善事業中的熱情;二是要從中介機構的角度出發,思考如何減少委託—代理成本,提高效率;三是如何發揮好慈善公益事業的資金,用好慈善資金。在分析國內存在的問題時,我們也是從這幾個角度入手。

    1.3.1.激勵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激勵機制方面,目前最常見的激勵機制主要是從這麼幾個角度入手,比如稅收優惠(個稅和企業所得稅抵扣)、名譽獎勵(比如此前就提出要完善慈善表彰獎勵制度,設立各種慈善獎項)。這裏我們重點把目光放在稅收制度上。

    目前,國內對居民和企業慈善捐贈支出都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19年頒佈的《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則明確規定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當然,除了這類基礎的免稅政策之外,也有一些專門的減稅政策,也就是對於個人或企業捐款實行100%的抵扣。

    比如在2020年,財政部專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另外,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通過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等等也是全額扣除。

    這裏舉一個例子。比如小王今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無其他所得,這時候小王通過某慈善基金會(符合規定的慈善組織)捐款50萬。按照規定小王的抵扣額度為100*30%=30萬,也就是說小王只能夠抵免30萬元,即應稅所得額為70萬元。如果小王這50萬均是防疫捐贈,那麼理論上就可以完全抵免,即應稅所得額為50萬元。

    (奇霖宏觀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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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的要求,居民捐贈要想抵扣需要滿足這麼幾個條件,而這幾個條件其實在一定程度上並不容易,這會降低稅收優惠的激勵效果:

    第一,個人是通過專門認證的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相關國家機關進行捐贈的。

    這一點可能並不像我們想象中的那麼容易,一般公眾在進行一些慈善捐贈(特別是小額慈善捐贈)的時候,並不會專門先去確認這個慈善組織是否正規。

    比如藉助着網路平台,國內慈善公益事業快速發展,但是網路慈善也出現了很多亂象。很多網路機構本質上是一個公司,而不是認證過的公益性社會組織,這也就意味着居民通過這些機構捐款其實並不能進行所得稅抵扣。

    更重要的是,很多類似的機構,藉助着網路的東風,開始大規模擴張,卻又沒有承擔起公益組織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極大的損害了社會公眾對慈善公益事業的信心。

    第二,需要獲得慈善捐贈憑證,並在申報時進行申報抵扣。不過目前這一步在實際運行時程序較為繁瑣。這使得一些免稅措施無法真正得到落實。

    個人需要獲得捐贈票據,以捐贈票據為依據自己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才能享受公益捐贈扣除政策。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企業也是一樣,需要從受贈機構(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手中獲取捐贈票據。之後將捐贈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之後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申報優惠。

    企業還有專門的財務部門負責這一事項,但是對於個人而言,稅收的抵扣還是比較麻煩的,比如很多小額線上捐款在捐贈後無論是獲取捐贈票據的難度還是獲取成本對於個人而言還是比較高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稅收優惠政策對居民的激勵力度。

    1.3.2.監管機制有待改進

    建設總要比破壞來得更艱難一些。要發展中國公益事業核心的一點在於構建社會公眾對慈善公益組織的信心。只有慈善公益組織樹立了公信力,社會公眾才會願意將資金投入慈善公益組織,為國內慈善事業貢獻一份力量。

    要建立公信力,監管制度的完善、提高慈善公益組織透明度,降低委託代理成本是必須要經歷的一步。

    不過目前來看,中國慈善事業進一步發展最大的障礙就是監管不到位。比如我們經常會看到,無論是官方籌款平台還是非官方籌款平台,頻頻被媒體曝光監管不到位和資金管理不透明等問題。

    這不僅損害了慈善機構的公信力,而且還會消耗了社會的捐贈熱情。

    這裏我們先來看一下目前國內的監督制度是怎麼樣的。2016頒佈的《慈善法》專門單列了第十章「監督管理」,確定了對慈善組織監督的大方向。比如慈善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除了《慈善法》之外,近年來一些配套的監管文件也在穩步出台,比如《慈善組織訊息公開辦法》、《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等。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國內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力度以及訊息公開制度的建設是在逐步完善的,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依舊存在的一些不足。

    如果將監管劃分為行政監管(政府是監管主體)、第三方監管(專門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公司內部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管的話,我們就會發現目前在這幾方面其實都還有不小的提升空間。

    行政監管方面,近年來隨着法制化的推進,對慈善組織的監管逐漸完善。但很多文件還是一個大方向上的指引。比如《慈善法》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但是對公開年報的訊息內容,披露的格式等等沒有進一步的規範,相關配套文件也比較少。

    另外一點很重要的是,近年來隨着技術的進步,「網路+公益」模式和網絡眾籌平台等快速興起。但是監管層對這種新興慈善行為和平台的監管需要及時更新。

    比如此前很多眾籌平台並不是慈善組織,但是通過網路進行眾籌的模式與「公開募集資金」是十分相近的。後續對這種行為的監管也需要跟上。

    第三方監管方面,此前《慈善法》也明確表示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但是一來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獨立性欠缺(特別是資金獨立性),目前與第三方機構評估最相關的是2010年頒佈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從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理論上這一做法是合適的,避免了評估機構與被評估機構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國內很多慈善組織是官方或者半官方的,其資金來源、組織成員結構往往與官方密切相關。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估結果的獨立性。

    二來評估機構數量不足。中國第三方評估機構發展時間較短,評級機構的數量和人員都比較匱乏,這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評估機構的專業性。

    公司內部監管方面,公司內部監管很重要的一點在於需要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比如監事會或者類似的檢查機構)並且監管機構也要有獨立性。但是從實踐中我們能夠看到這麼幾點:

    第一,除了《基金會管理條例》要求基金會設立監事會之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並未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類似慈善組織設立專門的監事會。

    第二,即使基金會有要求設立監事會,但是從實際情況上來看,因為存在訊息不對稱、內部缺乏統一的財務審計制度、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等,監事會也很難有效的履行自身的責任。

    社會監管方面。總的來說,社會大眾監督獲取信心的渠道較少,監督能力有限。一方面,對於慈善機構的財務監督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而普通社會人士往往不掌握這些知識,這就往往使社會監督力不從心,達不到監督效果;

    另一方面目前國內慈善公益組織的訊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居民獲取相關訊息的渠道不足。

    1.3.3.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無論是加強監管力度還是提高公眾信心,透明度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近年來隨着政策法規的完善,慈善組織的透明度整體是在提高的,比如2019年中基透明指數FTI為51.34,相比於此前幾年有所提高。

    但是目前國內慈善基金會在訊息披露上依舊存在不少問題。分基金會類型來看,2020年數據顯示,大型公募基金會的中基透明指數最高為75.9,其中A和A+的佔比達到了42.3%,而中小型非公募基金會的表現較差,FTI指數為51.5,A和A+的佔比也僅有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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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項目來看,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的財務數據質量也有待提高,比如非公募基金會財務報表準確度為77.5%,明顯低於公募基金會82.4%的水平。

    另外需要關注的一點在於,受監管力度不同等因素的影響,基金會透明度存在較大的地域差距。按照在基金會中心網公布的數據,2020年北京市的公募基金會FTI指數為80.4,在各省份中位居第一,而江蘇省的FTI指數僅有36.9,位居31,兩者之間差距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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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慈善組織自身披露訊息不完善之外,還有一點值得關注的是,慈善組織和受贈者之間的訊息不對稱。

    一般來說,捐贈體系中中介結構發揮着連接雙方的作用,對於受贈者的資質考核是由中介機構負責的。但是在很多時候,平台並沒有很好的做到這一點。

    近年來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隨着「網路+公益」模式和網絡眾籌平台的日漸興起,有關「詐捐」、「騙捐」的質疑聲和負面報道層出不窮。

    因為自身訊息與平台審核訊息存在嚴重不對稱。求助者往往在填寫求助說明或提供相應的財產證明時會出於利益考慮隱藏真實財力訊息或誇大病情嚴重性,如2019年某相聲演員事件,其親屬在「XX籌」平台發起眾籌一百萬元,但對財產情況進行隱瞞。與此同時,平台也未盡到審核的義務,因此在事件爆發後,引起了市場的熱議。

    類似的「詐捐」、「騙捐」無疑會消耗社會的熱情與對慈善公益組織的信任。

    2.海外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經驗

    看完國內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情況之後,我們不妨先來看一下海外一些國家在慈善公益事業上的實踐。

    2.1.美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美國慈善公益事業在經過多年的發展後,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個較為成熟的慈善捐贈體系。

    美國施惠基金會發布了《Giving USA 2021:2020年度美國慈善捐贈報告》,報告顯示2020年,美國慈善捐贈總額達到了4714億美元,相比於2019年增長了5.1%,佔GDP的比重在2.3%左右。

    從趨勢上看,近年來美國慈善事業規模穩步增長。根據美國慈善捐贈報告數據,自1980年以來,除了1987、2008和2009三年,美國年度慈善捐贈總額基本上保持了逐年增長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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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慈善捐贈來源上來看,個人是美國慈善捐贈資金的主要來源。2020年美國個人捐贈了3241億美元,佔比達到了69%;基金會捐贈佔比為19%,位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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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慈善資金捐贈用途上看,2020年獲得慈善捐贈資金最大的包括宗教、教育和人道服務。其中,宗教獲得慈善捐贈1310億美元,佔慈善捐贈總額的28%,位居第一;教育領域獲得了713億美元,佔比為15%,漲幅達到了9%;人道服務(比如平等就業、難民安置、兒童保護等等)則獲得了651億美元,佔比為14%,位居第三。

    那麼有什麼機制推動了美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呢?在分析美國慈善事業的過程中,我們主要將目光放在激勵機制和監管機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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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美國慈善事業的激勵機制

    美國慈善事業之所以能夠快速發展,稅收激勵機制對美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十分重要。這裏我們來講解一下目前美國的稅收制度。

    前面我們提到了,個人捐贈是美國捐贈的主體,那麼稅收制度是如何推動個人進行捐贈的呢?

    我們大致可以將稅收制度一分為二:一是激勵機制,即通過對個人捐贈支出進行所得稅減免,來鼓勵個人進行捐贈;

    二是抑制機制,美國設立了極高稅率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會看到美國遺產捐贈的佔比達到了9%。

    先來看第一種,美國允許個人捐贈支出在綜合應稅所得中提前扣除。

    目前美國是按照綜合所得進行徵稅,即將勞務報酬、財產轉讓所得、租金、利息等等所有收入都加總(AGI),之後考慮專項扣除、標準扣除和個人寬免額等,然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最後根據對應的稅率繳納所得稅(這一點可以參考國內的綜合所得納稅)。

    而具體的慈善捐贈扣除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計入標準扣除(在美國每個人有一個標準的扣除額);二是計入專項扣除。簡單理解為如果金額小,沒有超標,就直接計入標準扣除,優點是流程方便;如果金額規模比較大,那就計入專項扣除,缺點是需要相應的捐贈抵扣憑證。

    另外,為了規範個人捐贈的行為,避免出現逃漏稅的現象。美國還設立了其他的一些要求,比如要求捐贈者通過專門的公共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不過這個範圍其實是比較寬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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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捐贈額的抵免規模上,美國設定的抵扣上限是50%(對於企業是10%)。另外,對於超出當年扣除限額的捐贈允許結轉到次年繼續扣除,最長可以允許結轉5年。

    比如美國居民A,當年向官方認定的B慈善機構捐贈了10萬美元現金,那麼A就能夠按照5萬元進行抵扣。而剩餘的5萬元則能夠在次年進行抵扣。

    在抵扣流程上,因為是綜合納稅,因此納稅人需要做的一是在捐贈的時候要選擇官方認定的機構,並獲得捐贈憑證;二是在年底進行納稅申報的時候,附上捐贈憑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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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衡量捐贈額的時候,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何衡量我們到底捐了多少。如果直接捐錢那是很直觀的,但是有時候我們還會捐贈一些非貨幣資產,比如自己穿過的衣服、向災區捐贈一些食物、礦泉水等等。那麼如何衡量非貨幣捐贈呢?

    對此美國也設立了較為完善的非貨幣捐贈評估體系,一般美國會有專門的價值評估公司來幫助進行相關商品的價值認定。居民在進行納稅抵扣的時候,往往需要從相關評估機構手中獲取價值證明。而非貨幣捐贈評價體系的完善,也能夠更好的推動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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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種,抑制機制。除了個人稅收優惠之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美國還設立了以遺產稅和贈與稅為代表的財產稅。

    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分別在1916年和1924年開徵,且兩者使用同一稅率表,使用累進稅率,當時最高稅率為25%。

    此後,遺產稅和贈與稅經過了多輪改革,比如在20世紀30年代,出於籌集財政收入等方面的考慮,遺產稅稅率不斷調高。到了1941年遺產稅稅率一度達到了77%。

    這個稅率一直延續到了1976年,1976年《稅收改革法案》之後,美國遺產稅稅率逐漸下調,1976年最高稅率為70%(針對累計贈與與遺產總額超過500萬美元的部分),起徵點則在不斷提高。另外,將遺產稅和贈與稅合併,遺產計稅時將生前贈與合併計入總遺產。

    1997年《稅收減免法案》將免徵額從60萬美元提高到了100萬美元,更重要的是引入了通貨膨脹指數化調整機制。後續的免徵額就會根據通脹進行調整。

    到2010年的時候,美國遺產稅等免徵額提高到了500萬美元,最高稅率則下降到了35%。

    此後2012年的《美國納稅人減免法案》將最高稅率從35%提高到了40%,目前也依舊是40%的最高稅率。免稅額方面,2020年有效遺產稅免稅額為1158萬美元,對超過免稅額的遺產價值一般按40%的稅率徵稅。

    那麼在面臨這麼高的遺產稅與贈與稅的時候,個人特別是富豪是有很強的避稅動力。

    這時候很多富豪就開始將目光轉向慈善基金會了,因為慈善機構享有稅收優惠的特徵,所以他們通過將資產捐贈給慈善基金會來規避高額的遺產稅,從而實現財富的長久傳承。

    目前,按照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的規定,生前贈與和遺產捐贈給慈善組織(滿足《國內稅收法典》中相關的條款)可以享有100%的稅前扣除優惠。而慈善組織獲得捐贈收入等自然也是免稅的。

    同時,在基金會日常運營時,只需要按規定最低支出(捐贈)基金會資產市值的5%,那麼剩下95%的資產就可以實現免稅。而且基金會還能夠通過投資等方式,實現資產的增值。

    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富豪就會通過設立基金會的方式來規避稅收。在設立基金會之後,可以通過股權設置等方式,讓自己的親屬在基金會任職。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慈善機構便可以通過「管理費」等支出項目,將資金用於自己身上。

    這樣也就解釋了目前美國的慈善捐贈結構。捐贈支出最多的是個人(2020年佔比為69%),但是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出於避稅等方面的考慮;位居第二的是基金會(2020年佔比為19%),這是因為按規定基金會每年必須捐贈資產的5%,而且不少基金會的確是出於慈善的目的設立的;位居第三的遺產捐贈(2020年佔比為9%),這裏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為了避免繳納遺產稅。

    最後總結一下,美國在慈善上的稅制安排:

    第一,通過設立慈善捐贈稅前扣除,一般捐贈最高扣除比例達到了50%,還有一些特定優惠,鼓勵社會公眾進行捐贈。

    第二,設立了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這既能促進代際公平,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居民進行慈善捐贈。

    2.1.2.美國慈善事業的監管機制

    這裏我們主要從政府、三方評估機構和公眾三個角度來看美國目前的慈善捐贈機制。

    (1)政府的監督。

    美國政府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分佈在不同的層面上:在聯邦層面上有國家稅務局,在州政府層面上有州首席檢察官。根據美國的國內稅務法,所有慈善機構,每年都要上報年度財務報表給國家稅務局,報告中必須詳細寫出本年度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以及各項活動經費的來源和流向,還對其他應披露的訊息進行了規定。

    比如包括提供慈善機構收入最高的前5名成員的名單、報酬最高的前5名合同商的名單以及用於籌款的花費,甚至還要求提供與所有董事會成員相關的金融交易記錄。

    如果這些交易存在問題,不僅相關董事會面臨高額稅收,慈善機構也可能會失去免稅資格。

    同時,美國絕大多數州的首席檢察官都有權對慈善機構實施監管並對其活動進行嚴格規範,慈善機構也必須經常向其報告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一旦發現慈善機構的董事未履行職責,州首席檢察官就有權迫使該董事從個人私有財產中拿出資金來補償慈善機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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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監督。

    美國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建立,彌補了政府監督機制的不足,促進了慈善組織更健康的發展。其較為公正的立場和身份,使其在社會上擁有廣泛的信任度和影響力。

    目前美國的慈善評估機構大致可以分為這麼兩類,當然如果進一步細分的話能夠劃分的更多,這裏我們不展開。

    一是網絡評價平台,即藉助着網路平台,由社會公眾對相關慈善機構進行分類。

    以卓越非營利組織(Great Nonprofits)為例,該組織本身並不對慈善組織進行評價,僅僅是提供一個平台,讓社會公眾能夠在這個平台上對慈善組織進行評價(類似於國內的美團、大眾點評等),這有點類似於公眾監督。

    該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於社會公眾的捐贈和慈善公益組織的捐贈。

    二是專門的認證機構,不同於第一種,這類機構會組織專門的人員(比如財務、法律等)對慈善機構進行評級。以馬里蘭州非營利組織聯合會為例,他們設立了8個角度包括55條標準從理事會治理、公開透明度、資金來源度等對慈善機構進行評估。

    總的來說,美國第三方評估機構在很多方面值得我們學習,比如一來努力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很多評估機構的資金來源於理事會成員、社會公眾募捐等等,並且不接受來自於接受評估機構及其相關機構的捐款,從而保證機構的資金獨立性。

    二來專業性較強,在經過了幾十年的發展之後,第三方評估機構已經建立了一整套較為完善,可行性較強的評估體系,能夠對慈善機構進行全面、公正的評估。

    (3)媒體與公眾的監督。

    媒體構成了美國非正式監督機制之一,通過媒體與公眾的輿論互動,從而反映出社會公眾的監督訴求。美國大眾媒體的一個主要取向就是披露和追蹤報道政府、慈善組織和企業的違規問題,尤其是公共部門的失範行為。由於媒體的普及範圍廣、造成的影響大,因此對一些慈善組織來說具有很強的威懾作用。此外,美國公眾還可以通過一些政府部門、評估機構和慈善組織自身設有的投訴熱線和網站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督。

    2.2.英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英國慈善事業發展歷史悠久,早在1601年英國就制定了《慈善用途法》,對居民的慈善行為進行了規範與鼓勵。此後經過多次修改,英國逐漸形成了完善的政策法規體系,比如2011年修訂的《慈善法》、2016年頒佈的《慈善組織保護與社會投資法》等等。

    目前,英國的慈善捐贈事業也已經比較成熟了。基於英國開展的2020/21年社區生活調查(從2020年4月到2021年3月),我們可以對英國目前的慈善情況進行一個大致的分析。

    從志願服務人數上看,在 2020/21年,41%的受訪者表示在過去1年裏至少每月參加一次正式或非正式志願服務,有62%的居民在過去1年裏至少參加過一次正式或非正式的志願服務。

    從這也可以看到目前英國的慈善參與率是比較高的。探究原因的話,大部分人是出於對公益慈善事業的認可。當然有時間也很重要,很多人之所以沒有參與慈善事業主要是因為工作比較忙或者有其他的事情需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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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慈善捐贈上看,在2800萬左右的受訪者中,有63%的人表示在過去4周裏有進行慈善捐款。不過可能是受疫情影響,2020年的參與比例是偏低的,在過去幾年裏該比例都在75%左右。另外,從年齡分佈上看,一般隨着年齡的增長居民參與慈善捐贈的比例也在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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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麼高的捐贈比例也可能與英國便捷的捐贈方式有關,比如很多英國公司設有專門的工資捐贈計劃,居民可以直接通過公司進行捐款。

    當然除此之外,分佈廣泛的慈善機構以及線上捐贈方式,也使得居民可以十分便捷的參與到公共慈善事業之中。

    比如靈活多樣的慈善超市(居民可以將不用的商品捐贈給慈善超市,慈善超市會將其整理出售,出售所得則會用於慈善事業),社區業餘體育俱樂部 ( CASC )等等。

    這一點從捐贈方式上也可以看得出來,有24%的居民是通過直接借記與長期訂單進行捐贈(這是英國定期或經常性付款的兩種方式,比如居民進行定期捐贈);有18%的居民是通過在線網站的方式進行捐贈;通過慈善超市或者收集罐的方式進行捐贈的比例則分別為17%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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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慈善資金用途上看,醫療和收容所是最主要的資金用途,有24%的居民將資金用於該領域;醫學研究緊隨其後,佔比為22%;位居第三的是動物福利,佔比為19%;位居第四的是宗教,佔比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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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英國的稅收優惠

    對於個人而言,目前按照英國的規定,個人向慈善機構或者社區體育俱樂部(community amateur sports clubs,CASC)的捐贈是免稅的。而稅收的具體優惠情況和居民的捐贈方式以及自身的收入相關。

    目前英國將居民的捐贈劃分為四種:禮品援助;現金(通過薪資捐贈計劃直接從工資或養老金中獲得);土地、財產或股份;遺產捐贈。

    因為免稅情況與個人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相關,所以我們先來看一下英國的個人所得稅。為了理解慈善優惠政策,我們需要了解幾項簡單的概念。

    目前,在徵收個稅時,居民享有免稅額,額度是12570英鎊;然後對於12571-50270英鎊的收入按照2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也稱為基準稅率),對於50271-150000英鎊的收入按照4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也稱為高稅率),對於150000以上的收入,按照45%的稅率進行徵收。

    第一,禮品援助。禮品援助很有意思的一點在於,這個本質上是一個稅後支出項目,所以會有稅收返還。按照英國官網的表述,慈善機構和CASC需要先在英國稅務和海關總署 ( HMRC )註冊並參與到禮品援助計劃之後,才能夠接受禮品捐贈。

    之後,如果我們通過禮品捐贈的方式進行了捐贈,那麼慈善機構就可以從稅務機構手中索要回我們支付的那一筆資金背後的稅款。

    比如A(按照20%的稅率納稅)通過禮品捐贈的方式向某慈善組織捐了1英鎊,(1英鎊25便士的稅後收入是1英鎊),那麼慈善組織能夠獲得1英鎊25便士,其中25便士是慈善機構從稅務機構手中獲得的稅收返還。

    另外,對於高收入納稅人,如果他捐贈了100英鎊,那麼慈善機構能夠獲得125英鎊(100/(1-0.2)=125),對此個人能夠獲得25英鎊(125*20%=25)的稅收返還。即捐贈者可以獲得支付稅率與基本稅率之間的差額稅收返還。

    第二,工資或者養老金捐贈。如果A所在的公司有工資捐贈計劃,且A通過該計劃進行了捐贈,具體捐贈的慈善組織可以由員工自己確定,那麼就適用於這一優惠政策。

    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居民是直接在稅前進行捐贈,且不需要為捐贈的金額支付任何所得稅,相應的稅收優惠抵扣等也可以直接由公司進行申報。這就使得員工在進行慈善稅收優惠的時候,能夠更加便捷,不需要自己為獲取捐贈稅收抵扣花費時間。

    第三,捐贈土地、財產或者股份。

    居民如果是向CASC捐贈的話,無法獲得稅收優惠,只能向慈善機構捐贈,同時居民必須獲得慈善捐贈記錄。

    這裏其實涉及到兩項稅,一是所得稅;二是資產增值稅。

    對於所得稅,居民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直接扣除捐贈物品的價值,從而繳納更少的所得稅。

    這一部分的稅收優惠需要自己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申報。不過即使錯過當年的申報,也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憑證從而獲得退款。

    對於資本利得稅,捐款人也無需為捐贈給慈善機構的土地、財產或股份繳納資本利得稅。

    但是如果居民是以「禮品捐贈」的方式進行捐贈的話,就需要保留相關憑證,不然可能需要支付資本利得稅。

    第四,遺產捐贈。

    按照規定,居民的遺產捐贈將直接從遺產的總價值中扣除。並且如果遺產捐贈超過10%,還能夠降低遺產稅稅率。

    這裏我們來講一下遺產稅。目前,英國是徵收遺產稅的,遺產稅的起徵點為32.5萬英鎊,遺產稅稅率為40%。

    同時對於居民將遺產留給配偶、慈善機構、社區體育俱樂部的則免徵遺產稅。如果捐贈給慈善機構的比重超過10%,那麼遺產稅可以按照36%的比例進行徵收。

    比如A居民有1000萬遺產,其中32.5萬遺產免徵,之後居民又捐贈了167.5萬英鎊,捐贈額超過10%,按照36%收稅,那麼應納稅為800*36%=288萬英鎊。

    總結一下,英國的稅收優惠。一來英國並不限制居民的慈善捐贈抵扣限額,只要居民是按照規定,向符合規定的慈善機構捐贈資金,就能夠進行稅收抵扣。這個抵扣力度其實是比較大的。

    二來英國按照不同捐贈類型對居民捐贈進行稅收優惠,特別是通過工資捐贈計劃的方式,能夠很大程度上使得稅收抵扣流程更為便捷。

    三來遺產稅的設立以及對慈善捐贈的稅率優惠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鼓勵居民進行慈善捐贈。

    2.2.2.英國的監管機制

    慈善監管制度與慈善事業發展是相輔相成的,完善的監管制度有利於樹立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心,也有利於慈善組織將資金用於必要的地方。英國目前也形成了包括政府監管、公眾監管等在內的完善的慈善監管機制。

    第一,以慈善委員會為代表的政府監管。

    我們說的慈善委員會一般是指英格蘭與威爾士地區慈善委員會,其他地區也有類似的機構,比如蘇格蘭慈善監管局(國內也有文章將其稱為蘇格蘭慈善委員會)。

    慈善委員會最早可以追溯到1601年的《慈善用途法》,該文件就表明可以任命主教等人員為委員,對慈善組織資金使用等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資金被用於慈善事業。

    後續,在《1960年慈善法》、《1992年慈善法》、《2011年慈善法》等法律文件中,慈善委員會的職能也在逐漸完善。目前慈善委員會已經成為英國慈善事業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按照2011年的慈善法規定,一般來說一家機構如果想要成為官方認定的慈善機構則必須經由慈善委員會認定,並在慈善委員會進行註冊。而且慈善委員會有權力要求慈善組織提交相關賬目、報告等等,並對相關報告進行審計。另外,慈善委員會可為一般性目的或特別目的,隨時針對所有慈善組織、某一慈善組織或某類慈善組織發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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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慈善委員會之外,英國在2006年還專門設立了慈善特別法庭來負責審理慈善委員會決議事項,併為慈善委員會與首席檢察官提供諮詢服務。此後,在2009年的時候,英國將慈善特別法庭的職權移交給普通監管法官議事廳。

    而英國作為判例法國家,法院對慈善組織的監管與判例對於英國慈善監管制度的完善也十分重要。

    另外,首席檢察官、稅務局、地方政府等等也會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管。比如稅務局往往有權要求慈善組織提供相應的文件,並對其進行審查。這一點在美國表現得更為明顯,美國稅務局的監管職能更強,而在英國一部分職能被移交給了慈善委員會。

    第二,媒體、公眾監管。

    英國作為慈善捐贈歷史最為悠久的國家之一,居民等對慈善組織的監管意識也比較高。不過要發揮好公眾監管的作用,很重要的一點在於提高慈善組織的訊息透明度。目前英國已經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慈善組織賬目、報告、審計和公開制度。

    其中,《2011年慈善法》和《慈善組織會計與報告:推薦實務準則》對慈善組織的訊息披露做出了較為明細的規定。比如慈善法規定慈善託管人應當按照現有的規定,準備年度報表,並且最少保存6年以上。

    同時,慈善託管人應該向慈善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賬目副本以及審計員或檢查員報告副本等文件。而慈善委員會持有的年度報告等文件在存檔期內都是對公眾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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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從慈善委員會手中獲取資料之外,慈善法規定任何人在支付一定的費用之後(慈善組織提供副本的必要支出)都可以要求某一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以書面的形式向其提供該慈善組織最新會計賬目的副本。且慈善組織在公眾提出要求之後的兩個月裏,必須要提供相應的材料。

    另外,為了避免慈善組織拒不履行訊息披露責任,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等在沒有正當理由持續不執行規定的時候,會面臨審判,並承擔罰款。

    這種完善的訊息披露制度,極大的提高了英國慈善組織的訊息透明度,也使得公眾能夠有效的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管。

    3.國內慈善事業的下一步

    總的來說,中國慈善組織規模不斷擴大,慈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完善,慈善公益事業在第三次分配事業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在借鑑海外慈善事業發展之後,國內的慈善事業可以在這幾方面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第一,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慈善公益事業發展。一來提高扣除限額比例,比如將個人捐贈的扣除限額從目前的30%提高到50%,將企業的抵扣比例也做一個提高。二來,目前個人捐贈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可以將期限從當月變為當年。三來可以參考企業延期抵扣的方式,對於個人捐贈特別是大額捐贈也允許延期抵扣。四來簡化稅收抵免流程,目前個人稅收抵免需要獲得捐贈票據,後續可以繼續推廣捐贈票據電子化,在個人通過認定平台捐贈的同時就能夠獲得電子票據,這既能節約票據快遞的成本也會使得抵扣更為便捷。五來建立完善的非貨幣捐贈評估機制,鼓勵社會公眾進行實物捐贈。

    第二,完善國內慈善公益事業在訊息披露制度領域的建設,提高訊息透明度。

    一來可以藉助網路等工具,提高公益慈善組織的透明度。比如可以結合大數據等現代訊息技術,建立起實時更新的捐贈物款訊息系統,從而使得社會公眾能夠有效的跟蹤捐款資金的去向與使用情況。

    二來鼓勵慈善公益組織做好官網的建設,讓社會公眾能夠通過慈善組織官網有效的了解相關訊息。具體可以參考目前做的比較好的一些基金會的官網,通過提供搜索功能、將訊息公開欄目等放在顯眼的位置等,避免出現訊息查詢難、僅有欄目沒有內容等問題。

    三來完善慈善組織訊息公開制度建設,比如要求基金會等慈善組織公開近幾年的財務報表等基礎數據,可以參考英國的做法,規定慈善組織按照某一固定格式、內容進行訊息披露。

    第三,完善監管制度建設。一來可以加強慈善組織內部監督制度建設,比如除了基金會外,要求其他慈善組織也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比如監事會)。同時,要求基金會等明確監事會的職權,比如監事有權查詢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數據等進行查閲和審計。

    二來推動國內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發展。比如可以完善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出台具體的鼓勵措施,如稅收優惠等,提高第三方評估的地位和作用;再比如可以借鑑美國慈善導航諮詢發布委員的一些做法,為評估組織提供訊息服務等等。

    三來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比如可以出台專門的慈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在行為規範、資金使用、訊息披露、違法懲戒等方面進行規定,特別是要考慮到現在網路慈善成為國內慈善事業的重要載體之後,法律法規的設定要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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