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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首例個人破產案落地!當事人獲免除百萬債務

    內地首例個人破產案落地!當事人獲免除百萬債務

    深圳是中國首個進行個人破產立法試點的城市。

    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呼勇(化名)破產,成為國內個人破產第一人。

    個人破產後被免除百萬債務

    據報道,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教育培訓機構。受商場倒閉影響,培訓機構不得不關閉,導致呼勇負債480餘萬元。2018年,呼勇賣掉其唯一住房,實際收款26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債務,但至今仍負債100餘萬元。呼勇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自2013年離異後獨自撫養女兒。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深圳中院認定呼勇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將文書送達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產。「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有機會得到經濟上的『重生』。」呼勇對媒體表示。

    據了解,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勇將進入免責考察期。考察期內,呼勇需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訊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免責考察期滿後,深圳中院將根據呼勇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免責考察期既能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惡意破產的出現。」深圳中院破產庭庭長曹啟選說。

    個人破產把關嚴格

    破產法也叫重生法,對於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意義重大。但也有人擔心,允許個人破產會吸引老賴、加劇社會逃廢債等現象。

    今年3月1日,深圳特區在全國率先實施個人破產製度。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據了解,個人破產製度實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個人破產申請,優先受理8名個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申請目的大多是希望通過重整、和解方式紓緩債務。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曾向媒體介紹,首月收到的大量申請中,存在申報不全、怠於申報、甚至未如實申報的情況。此外,也有部分申請人存在僥倖心理,對明顯不符合《個人破產條例》的適用範圍也提出申請。

    曹啟選表示,如果債務人不如實申報或者選擇性申報債務、財產,甚至故意以個人名義申報其與他人混同的債務、向他人轉移財產後申請破產的,一經發現,法院將嚴格依照《條例》視階段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申請、不予免責或者撤銷免責的裁定,並嚴格追究破產欺詐的法律責任。

    多位律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實施首月,數量並沒有出現井噴,低於預期。這從側面反映,法律制度的約束較為到位,法院的把關也較為嚴格。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製度,需要結合試點情況不斷完善制度,加強審核,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保護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的正當利益。

    據《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5年間,全國法院每年執行結案中「沒有財產或財產不清無法執行裁定終結」的案件佔當年全年執行結案數的比重,從最少的2012年佔比12.18%,到最多的2015年佔比31.14%。

    金融機構態度理性

    個人破產條例是對債務人個人的救濟制度,但讓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一致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銀行等放貸機構作為市場經濟中最大的債主之一,怎麼看待個人破產法的實施,券商中國記者向業內人士進行了解。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早前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破產製度是一項很好的制度,可以減輕因創業創新失敗、生活遭遇重大變故的人的生活壓力,鼓勵他們重新開始,也不會對銀行資產質量產生大的影響。

    董希淼的理由有三:

    第一,個人破產有着嚴格限制條件,如有奢侈消費、隱匿、轉移、毀損財產等行為,將不會被允許破產、免除債務;

    第二,法院作為審查機構把關,對於謊報、漏報財產等行為,法院會進行嚴格審查,駁回申請;

    第三,盲目申請破產是有後果的,個人破產後,申請人的生活會受到諸多約束。

    綜上所述,一個債務人如果真實地處於破產邊緣,即便他不破產,也無法還清銀行的債務。個人破產製度的實施,不會對銀行產生太大的影響。

    郵儲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表示,個人破產製度最早在美國實施,歐洲國家也有。總體來看,個人破產解決個人資不抵債問題。在個人債務中,欠銀行貸款債務比較多,因而銀行在個人破產製度中所受影響收到較多關注。

    從各國制度看,歐洲的破產製度更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從而銀行所受影響不大;美國則不同,個人破產給銀行帶來較大影響。中國出於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慮,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製度,需要結合試點情況不斷完善制度,加強審核,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保護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的正當利益。

    律師吳月超強調,要真正做到「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破產辦理體系,重在執行。

    繼深圳通過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後,浙江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製度。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提出要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製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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