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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泛控股(00715.HK):債權人針對公司兩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提出破產程序申請

    格隆匯6月30日丨中泛控股(00715.HK)發佈公吿,針對泛海投資第二(匈牙利)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的破產程序申請由國家税務和海關總署北布達佩斯州税務及海關管理局(National Tax and Customs Authority’sNorth-Budapest Tax and Customs Directorate)(債權人)於2021年9月17日在匈牙利布達佩斯大都會法院(Budapest Metropolitan Court)(一審法院)提出。

    根據呈請1,債權人在呈請中表示,泛海投資第二須就多項税項債務責任支付約港幣380萬元。債權人證明了有關約港幣330萬元税項債務的支付執行程序,因資金不足導致直接扣款令被拒絕及無法執行而不成功。泛海投資第二於2021年9月30日收到一審法院的通知及呈請1。由於呈請1項下的債務尚未清償,一審法院於2021年12月23日根據匈牙利破產程序和清盤程序的1991年XLIX法案第27節第2小節c段裁定泛海投資第二破產(清盤令1)。

    根據清盤令1,一審法院命令泛海投資第二:(i) 在清盤令1成為最終裁決後的15天內向債權人支付約港幣700元的程序性費用;(ii) 根據匈牙利國家税務和海關總署(National Tax and Customs Authority ofHungary)的具體建議,向匈牙利國家支付約港幣1,700元的註冊程序性費用;及(iii) 將金額為至少約港幣3,200元存放於泛海投資第二的綁定儲備,用於支付自收到一審命令清盤的裁定起至裁定成為終局及強制執行期間的清盤費用。根據清盤令1,該清盤令成為終局及強制執行後將委任清盤人。

    泛海投資第二於2022年1月18日向布達佩斯首都地區上訴法院(Budapest-CapitalRegional 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就清盤令1提出上訴。2022年4月13日,上訴法院因其認為一審法院制定清盤令1並不適當,宣佈清盤令1無效,並命令一審法院通過一項新命令。根據上訴令1,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程序並於2022年6月3日通過一項新命令,根據破產程序和清盤程序的1991年XLIX法案第27節第2小節c段宣佈泛海投資第二破產。

    其命令泛海投資第二:(i) 在清盤令3日期起計15天內向匈牙利政府支付約港幣1,700元,作為債權人的個人免責金額;(ii) 在清盤令3日期起計15天內支付約港幣700元的程序性費用;及(iii) 將金額為至少約港幣3,300元存放於泛海投資第二的綁定儲備,用於支付自收到一審命令清盤的裁定的期間內的清盤費用,以及與組織、管理、儲存及保管其賬户及財產的相關費用,以及與財產保管和保全有關的最基本費用。

    就公司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吿日期,針對泛海投資第二的清盤令3尚未成為終局及強制執行,而泛海投資第二已就清盤令3於2022年6月28日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針對泛海投資第三(匈牙利)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的破產程序申請(呈請2)由債權人於2021年9月17日在匈牙利一審法院提出。

    根據呈請2,債權人在呈請中表示,泛海投資第三須就多項税項債務責任支付約港幣150萬元。債權人證明了有關約港幣140萬元税項債務的支付執行程序,因資金不足導致直接扣款令被拒絕及無法執行而不成功。泛海投資第三於2021年9月30日收到一審法院的通知及呈請2。由於呈請2項下的債務尚未清償,一審法院於2021年12月23日根據匈牙利破產程序和清盤程序的1991年XLIX法案第27節第2小節c段裁定泛海投資第三破產(清盤令2)。

    根據清盤令2,泛海投資第三被命令支付或存放與清盤令1要求泛海投資第二須支付的程序性費用及註冊程序性費用的相同金額款項及存放相同金額的綁定儲備。根據清盤令2,該清盤令成為終局及強制執行後將委任清盤人。泛海投資第三於2022年1月18日向上訴法院就清盤令2提出上訴。

    2022年4月21日,上訴法院因其認為一審法院制定清盤令2並不適當,宣佈清盤令2無效,並命令一審法院通過一項新命令(上訴令2)。根據上訴令2,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程序並於2022年6月15日通過一項新命令,根據破產程序和清盤程序的1991年XLIX法案第27節第2小節c段宣佈泛海投資第三破產。其命令泛海投資第三支付或存放與清盤令3要求泛海投資第二須支付的債權人個人免責金額及程序性費用的相同金額款項及存放相同金額的綁定儲備。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吿日期,針對泛海投資第三的清盤令4尚未成為終局及強制執行,而泛海投資第三擬就清盤令4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本文由《格隆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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