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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加保險(06161.HK)稱已向吳宇確認其於過往及現時並無於NBL擁有任何所有權或董事權益

    格隆匯1月10日丨泰加保險(06161.HK)、安山金控(00033.HK)聯合公吿,根據於2022年1月7日的指示,保險業監管局已根據香港法例第41章保險業條例第35條發出指示,自2022年1月7日起,泰加保險(控股)全資附屬公司泰加保險有限公司的事務、業務及財產均由德勤的黎嘉恩先生及甘仲恆先生管理,彼等獲保監局於2022年1月7日根據保險業條例的相關條文在保監局指示下委任為共同及各別經理。

    泰加保險(控股)董事會已取得法律意見,並正考慮向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上述指示以及緊急申請擱置上述指示。同時,泰加保險(控股)與安山金控董事會注意到若干包含各種失實指控的新聞報導已在網上流傳及╱或發佈。新聞報導中指稱泰加保險公司向Nerico Brothers Limited(NBL)(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規管的持牌法團)存入約12億港元的資金,實際上存入一個名為Amber Hill ESCurrency Arbitrage Fund SP的海外基金。

    Amber Hill ES Fund由開曼羣島基金經理管理,並由新加坡註冊的投資顧問提供建議。經理及投資顧問均為Amber Hill Financial Pte Ltd的附屬公司,吳宇博士(為董事及股東。吳博士同時為泰加保險(控股)的主席兼執行董事。該等新聞報導實際上試圖暗示吳博士透過將泰加保險公司的大量資金及資產投資於Amber Hill ES Fund(其中吳博士本人在未適當披露的情況下擁有權益(不論直接或其他方式))而存在利益衝突及╱或其他不當行為。

    泰加保險(控股)與安山金控董事會謹此澄清上述失實指控並向彼等各自的股東提供以下最新消息:1.泰加保險(控股)不接受共同及各別經理的任命為有效或合法。2.在所有關鍵時間,NBL一直為泰加保險(控股)或安山金控之獨立第三方。3.泰加保險(控股)董事會已向吳博士確認,彼於過往及現時並無於NBL擁有任何所有權或董事權益。

    4.於2020年1月,泰加保險公司已申購Amber Hill ES Fund,金額約為750萬美元。5.泰加保險公司於2020年4月在NBL開設獨立賬户,並於期後進行現貨外幣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陸續存入NBL的資金約為7,900萬美元。泰加保險(控股)董事會謹此再次強調,向NBL存入現金的決定於吳博士加入泰加保險(控股)及╱或泰加保險公司前作出。

    6.自2020年年中以來,泰加保險公司當時的管理團隊一直定期向保監局彙報NBL存款的狀況。截至2021年8月,泰加保險公司並無收到保監局關於NBL存款的任何反對或不同意。

    7.於2021年初,泰加保險(控股)已獲吳博士注資,以換取發行本金總額為4億港元的零息無抵押可贖回可換股債券。其後,泰加保險公司此後進一步提高存入NBL以用作現金管理的存款金額。

    8.NBL進一步證實,其已主動投資於一個名為AIF Currency Arbitrage Fund的基金,投資總額約620萬美元,而該等投資均由NBL以自有資金出資,與泰加保險公司無關。經過2021年12月的兩輪贖回,NBL於AIF Currency Arbitrage Fund的剩餘投資僅約210萬美元。

    9.Amber Hill ES Fund與AIF Currency Arbitrage Fund均隸屬於吳博士擁有的私人公司集團。安山金控已向上述基金的獨立董事作出適當查詢,並確認其並無收到NBL約12億港元的資金用作申購基金的任何份額。

    11.除本聯合公吿以及泰加保險(控股)及安山金控過往刊物所披露者外,(i)Amber Hill ES Fund╱AIF Currency Arbitrage Fund;與(ii)泰加保險(控股)╱安山金控之間過往或現時均無直接或間接關係。特別是,吳博士在任何時候均不存在任何利益衝突,而約12億港元的資金從未透過NBL直接或間接用作申購Amber Hill ES Fund的份額。

    本文由《格隆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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